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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肖像权( )。
2共同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包括( )。
3问答题原告某乡村民胡某夫妇,自2003年起未按期交纳提留款。2008年9月15日下午,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郭某、吴某等10余人,根据乡政府的决定向原告催收历年所欠的提留款,原告以乡人民政府未解决其提出的种种纠纷为由,拒绝交纳。工作人员为完成任务,采取了将原告饲养的两头猪强行牵走的措施,因原告阻止,双方发生了扭斗等过激行为,两原告被工作人员捆、铐到乡人民政府,后叫其回家,同时要求两原告在次日12时前交款350元后可把猪牵回。第二天原告未按期交款,乡人民政府便将两头猪估重290斤,作价280元变卖给本乡村民刘某,并将该款抵作了229元提留款和51元的罚款。原告胡某在与工作人员扭斗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证明:“左眼角红肿,右手无名指中段有约一厘米外伤。”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若干。 问:乡政府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4判断题李某的未成年儿子在学校将他人打伤,李某与学校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 )
5下列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是( )。
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7问答题2010年7月,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不久遂发生通奸关系。二人有家不回。某天夜里,二人不回家,同宿于村中的柴草棚。同宿时,谢某、姜某二人感觉前途无望,但又难舍难兮,遂决定双双殉情。于是,谢某即返回家中取来磷化锌。两人当即同时服用,服后双双昏迷,直到天明才被人发现。经抢救,谢某脱险,但姜某却死亡。姜某死亡后,留下3个未成年子女,给其夫张某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原告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1)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8问答题被告某市供销合作社的大楼共有七层,配有电梯七站七门,七层顶上(八层)系天台,天台设有对外营业的露天舞厅,外单位的人员常乘供销社大楼内的电梯上八楼舞厅学跳舞,被告亦未反对。某日晚,原告林启梁夫妇及其朋友一同到被告的八楼露天舞厅学跳舞。跳舞后,原告夫妇及其朋友离开舞厅,步行到七楼欲乘电梯下楼,随行一朋友随即按电梯的电钮,但电梯厢停在三楼,又按了七层电梯的按钮,电梯厢仍停在三层上,电梯前厅门仍然关闭。与此同时,原告用手扳开电梯前厅门,随即一脚向前迈进踩空,跌入井道,坠落至停在三楼的电梯厢顶部。经法医鉴定,原告受伤为脑震荡,多处皮肤挫裂伤,左手背第四、第五掌骨骨折。经市劳动安全卫生检验站鉴定:被告电梯七楼层门机械锁锁钩磨损,锁钩固定钉未紧固,使锁钩有小角度的转动,所以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以致当电梯停靠于三楼层门时,乘客能从七楼层门外施加外力扳开层门,致使踏空坠落。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不成,诉至法院。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9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能以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的是( )。
10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下列情形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责的是( )。
1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
12问答题某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早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江治水驾驶该单位桑塔纳汽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近50米长的公路防护墙因被雨水浸泡而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江治水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支公司机动车辆勘察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变形,无修复价值。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乘坐险10000元。因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死者所在单位及家属以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机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元。被告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江治水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若江治水遵守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行驶,即使防护墙倒塌,他也会无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问:被告所持的理由是否成立?
13问答题2009年9月1日上午,原告唐某到被告某日用品商店购物。当唐某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呜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唐某离店,并引导唐某空手越过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唐某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唐某进行全身检查,确定唐某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求唐某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唐某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女保安未检查出唐某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这才允许唐某离店。唐某离店后即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00元~200元的经济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唐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被告日用品商店赔偿损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问:唐某是否遭受损害?其表现为何?
14问答题张瑜系王志的外甥女。1998年3月,王志经政府批准,在本县知春路旁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2004年5月,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知春路自东向西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干4米。2009年4月,王志未经当地有关政府批准,将平顶房翻建为三层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问最近距离为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志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9年7月18日,年仅12岁的张瑜到王志家度暑假,当晚8点,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同年9月,张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2004年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电力部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米的规定。而王志在2009年未经审批,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楼房,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瑜触电受伤,故应由王志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电力公司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2)王志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15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6在以下人身权利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享有的是( )。
17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由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是( )。
18问答题原告之子赵梦与被告李飞、王超、郭宇、周兵、王兴等5人在同一学校读书。2008年5月9日下午放学后,赵梦、王超约李飞、郭宇、周兵、王兴一起到李家村鱼塘游泳。前往游泳的6人中,王兴、李飞、郭宇不会游泳。到了李家村后,王超、赵梦先下水,后周兵、李飞、郭宇相继下水。在游泳过程中,王超背李飞到深水区教他游泳。游了一会儿,王超将李飞背出深水区休息。第二次,王超又背李飞到深水处教他游泳。此时,赵梦游到王超游泳处,王超将李飞丢下游出。李飞不会游泳就抓住赵梦的肩膀,并将赵梦按在水下面,李飞在上面。此时王超已游到浅水区,见状立即返回救出李飞。等再次返回救赵梦时,赵梦已落水无法找到。后郭宇跑到砖厂叫人来将赵梦捞上岸,但因溺水时间过长,赵梦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飞的代理人称赵梦的死亡是由于王超将李飞背到深水区,加之李飞不会游泳,才导致这一事故发生,李飞并没有过错。被告王超的代理人认为赵梦的死亡是因李飞将其按在水下所致,与王超无关。 问:(1)众被告中哪些(个)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哪些归责原则?
19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0甲见乙挥拳打丙,遂上前制止,结果被乙误伤。对甲因此所受的损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