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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1单选题某11岁幼女,患甲状腺癌者,并有颈淋巴结转移。医生告知其母,患儿需做甲状腺癌根治术,但按常规手术后将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的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其母得知这些后遗症,便拒绝治疗带患儿出院。不久,患儿家属又来院要求治疗,并恳请医生尽可能不给孩子留下终生伤残的痛苦。医生经过再三考虑,决定打破常规,采用一种新的术式,既能达到治疗效果,又可使女孩身体的外观和功能不破坏。尽管这种术式的治疗效果当时尚不能肯定,但患者及家属同意做此手术。结果,手术进行得很顺利,随访远期疗效也很好。下面说法哪一点是错误的( )
2问答题医生无错也要赔偿3万
直到现在,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中心卫生院仍然上下怨气冲天,因为法院判决他们向病人时翠梅的近亲属赔偿30000元。
基本案情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1999年4月13日凌晨6时,被一夜高烧折腾得萎靡不振的时翠梅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当班医生诊断后,认为她患的也就是普通感冒,消炎退烧也就行了。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就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滴注治疗——这是目前许多医院都在采取的措施,因为与青霉素相比,丁胺卡那霉素比较安全,不用做皮试。
没想到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没挂完,时翠梅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她的丈夫阚小潮赶紧去找医生。医生虽然立即抢救,却也无力回天,7时50分,时翠梅死亡。
出了这种事,卫生院也不敢自作主张随意处理,赶紧将此事层层上报。县卫生局闻报,当天就做好了应急方案,第二天一早就邀请县法院、公安局一起进行尸体解剖,以辨明责任。在他们看来,时翠梅恐怕是另有其它病症,才导致其死亡。
但解剖结果证明,时翠梅就是因为注射丁胺卡那霉素造成药物过敏而死亡。她的这种过敏属于意外,是特异体质意外过敏所致,也就是说,她的体质与一般人不太一样,这点丁胺卡那霉素放在其他人身上一点事也没有,但在她身上就会产生很严重的过敏反应,并致其死亡。
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将死者内脏标本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第一医院认为符合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就是说,两者的检验结果一致,时翠梅属药物过敏死亡。
卫生院的医生对这种情况都觉得非常奇怪:行医多少年了,还没听说过丁胺卡那霉素也能过敏,就算是蹲在农村医院里见识短浅吧,但这种事在国内外基本上也没听说过。
后来医生们查资料才得知:丁胺卡那霉素的过敏因素可能性极小,约为几百万分之一,恐怕全世界也没多少人会产生这样的过敏反应,偏偏时翠梅就是这寥寥无几中的一个。
家属要求赔偿
知道是过敏反应造成的结果,阚小潮不让步了,他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30000元。医院难以理解:虽然时翠梅是过敏死亡,但并不代表卫生院就有责任,因为医生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而规范根本就没有规定注射丁胺卡那霉素也要做皮试。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叫意外,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遇到“不可抗力”而使病人受到伤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时翠梅出现意外情况时,医生就赶来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抢救措施,按照正规医院的标准衡量,卫生院没什么过错。
阚小潮说:“其它的我不懂,我妻子好好的到你这儿来,而且还是她自己走来的,起码说明她当时的精神还可以,你们这一针打下去她就不行了,你们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
再三交涉无果后,阚小潮于2000年5月19日将青湖卫生院告上东海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6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卫生院接到传票后,没作书面答辩,直到开庭时才说:按照规定,只有因为我们的过错造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原告若要我们承担责任,应先通过有关机构,鉴定这次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清责任是非,然后才能据此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因此中止审理,委托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时翠梅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再作定夺。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此事发生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后,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召开了相关会议,并形成《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关于这类问题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断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承担损失。”法庭据此认为:虽然被告青湖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时翠梅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翠梅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于2002年1月6日下发了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湖卫生院对时翠梅的死亡的确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时翠梅是在该卫生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原审法院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故而于2002年6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青湖卫生院这个乡镇医院便成为了医疗纠纷无过错赔偿的第一家。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判决虽然让卫生院一时难以接受,但应该说还是合理的。不管怎么说,病人是弱势群体,很多人连病历都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是本着公平原则;而江苏省高院所作的《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又将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它将一些模糊的、甚至似是而非的责任进行了确定,这不仅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平息这类纠纷所造成的矛盾,所以,应该说这个规定对于平息那些非常烦人的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很有帮助的。
专家说,本案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充分注意体恤病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人情味,从而使医院充分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来
3单选题某患者夜间突发急腹症被送往医院急诊,初诊为急性胆囊炎。接诊医生因自己年轻,怕担风险,未做任何处理,即让家属将患者转送到十多公里以外的中心医院。结果患者胆囊穿孔,虽经抢救挽救了生命,但医药费用去了两万多元。对该医生正确的伦理评价是( )
4问答题如何理解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5单选题凌晨,一位车祸重伤员被一位好心人送到某市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见到刚苏醒过来的伤员问:“带钱了吗?”伤员摇了摇头又陷入昏迷状态。于是,值班医生就睡觉去了。早晨交班时,伤员已死在急诊室外的长椅上。事后,这件事被媒体披露,引起了强烈反响。但当事医生还觉得很委屈:“我真倒霉,白受了个处分。医院里一分钱不交就溜走的病人还少吗?不先交钱有哪家医院给你看病?”该医师出现过错的根源在于( )
6单选题(21-23题)
A.双方冲突型
B.患者主导型
C.主动-被动型
D.指导-合作型
E.共同参与型
7单选题患者林某,男,46岁,因双侧扁桃体反复感染伴化脓、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考虑病情给他开了价格昂贵的新型抗生素,患者根据经济情况要求改用平时常用的较便宜而有效的清凉解毒的中药或青霉素。对此案的伦理分析,正确的是( )
8问答题如何理解医学伦理学范畴中的“审慎和保密”?
9问答题基因诊断和治疗中的医学道德。
10单选题医学模式转变在医学伦理学方面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
11单选题某患儿,男,6岁。因不慎将玻璃球嵌入气管,顿时咳嗽、气急,脸色发紫,父母送患儿到医院急诊室就诊,医生要求家属把患儿送到儿科诊室去诊治。由于来回奔波,时间延误,患儿终因完全窒息而死亡。为此,家长悲痛万分,与医院发生争吵,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医务人员正确的选择应该是( )
12问答题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13单选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医学伦理教育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 )
14单选题我国医患关系模式选择强调的是( )
15单选题为了切实做到尊重患者自主性决定,医生向患者提供信息时要避免( )
16问答题某药厂对一种药物进行三期临床观察,该药物主要是通过对机体免疫功能的调节作用而抑制肿瘤的生长。根据临床药物的观察原则,选择观察对象的标准之一,是确诊为实体肿瘤并停用抗肿瘤治疗3个月的患者。对此,不少医生有不同的看法。这里反映出的伦理问题是什么?
17单选题(24-27题)
A.医生给患者开疗效相当但价格较高的药品
B.医生的行为使某个患者受益,但却给他人带来了损害
C.妊娠危及母亲的生命时医生给予引产
D.医生给患者检查时态度粗暴
E.尊重病人是指满足病人的一切要求
18单选题某男性患者,52岁,患慢支肺气肿6年。一天上午因咳嗽用力,突然胸痛气促,即送医院急诊。体检:血压100/70㎜Hg,呼吸28次/分。烦躁,唇、指紫绀,气管偏左、右侧胸廓饱满,叩诊鼓音,呼吸音明显减弱。拟诊:右侧气胸。未做相应处理,即送放射科透视。透视结束后发现患者潮式呼吸,立即送急诊室抢救,但不幸在去急诊室途中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亡。对这一案例,医务人员在医学道德上正确的选择是( )
19问答题请仔细阅读下述案例,要求回答、阐述的问题是:首先对整个案例做一个伦理学评述,然后具体分析本案中的主要医德矛盾,最后,请对该案进行简要总结。
怎能随便观摩我的身体
准备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刘婷(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使用的化名)没想到,在进行“妇检”时自己竟被当成了教学标本。为此,羞辱难当的刘婷以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告上了法庭。10月27日,石河子市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据刘婷介绍,9月15日下午,她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告诉医生要做“人工流产”。一名戴眼镜的女医生叫其进门诊检查室,刘脱下衣服后躺在检查床上,告诉医生自己准备好了。约一分钟后,医生推门而入,接着对外面的人说:“你们都进来”。随后进来了10多个穿白大褂的男女青年。
“我当时只穿了件短袖T恤,一下子面对这么多人,难堪得要命。稍微镇静些后,我要求让这些人出去。而医生说没什么,他们都是见习生,并让我躺好,不然没法检查。接着医生一边指着我的身体,一边向见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特征,其间还有见习生的笑声。我脑中一片空白,只能把脸扭向一边忍受着一切。”刘告诉记者。
第二天,气愤难平的她找到当事医生,问进来那么多人为什么不先给她打招呼。医生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位医生干脆对她说,在医院就没有隐私权。
面对刘婷的起诉,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些吃惊。据医院妇产科主任解释,当天见习的是医学院97级临床医疗系的本科生。在给刘检查时,只是医生动手,其他人并未操作。另外,学生们对刘的姓名、年龄等背景一无所知,何谈侵犯隐私?
据了解,作为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许多人承担着带学生的任务。而教育部教学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习课。因此,从医院成立的第一天起,学生的见习课就是直接走进医院面对患者。而且不仅石河子,全国的医学院莫不如此。
“医院的任务是治病,但病人也相应承担帮助培养医生的责任。否则,医生从哪儿来呢?面对医生,病人就不能说隐私问题,假如这位告状的女士面对的是一群会诊的专家,她还会说隐私被侵犯吗?见习生不就是即将走上医生岗位的准医生吗?我们这么做了几十年,没见什么不妥。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条法律或规定说到医院的隐私权,更没有要求事先征求患者的意见。”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位负责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
然而,来自律师界的说法认为,医院的做法有侵权的问题。因为虽然患者去医院看病,表明愿意接受医生检查,但范围只能限定在与诊断有关的医生,这包括主治医生或数名医生的会诊行为。而除此进行的其他人员对患者的观摩是不合适的。主治医生以外的其他人无权了解患者的病情,是国际惯用的标准。另外,患者和医院是一种隐性的合同关系,看病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应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
国际惯用标准并非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医院的行为。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这场官司输了,对医学院的影响将是震动性的,这意味着已经使用了几十年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体制必须从头改动。“说实在话,现在连护士打针都是在患者身上实践出来的,如果征求患者意见后再实习,医院面临的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拒绝,今后医生护士从哪儿来?”
但是,存在的时间长不代表这种做法就对。此间有关人士认为医院已到改变观念的时候了。过去的做法侵犯了患者的权益,现在该修正过来。征得患者同意或付费求得患者合作都是可行的途径。这场官司的意义在于,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患者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重视,相关规定必须出台,否则今后肯定将纠纷不断。
刘婷告诉记者,她要求医院和医生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
追踪报道:“也许不该打这场官司”
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做流产手术,却在妇检时被当作教学活标本,备感屈辱的刘婷(化名)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见本版2001年11月3日报道)。到如今,时过4月,判决依然杳无音讯,刘婷告诉记者。
因这场官司,刘婷成了新闻人物,而由此带来的压力却是她无论如何也没料到的。“开始打官司,只是想讨个公道,因为感觉自己受到了伤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突然发现整个社会就自己一个人在自说自话,孤立无援。因为,在社会的眼里,我已经成了另类。”目前,记者再度在石河子刘婷的家中见到她时,她已经没有4个月前因愤怒而激发的自信,一脸憔悴中更多的显现出无奈。
石河子是个不大的城市,刘婷挑起了一场全国独一无二的官司,各地媒体纷纷报道,一夜间,刘婷就成了全市的焦点人物。于是,各种传言不胫而走:“还不够丢人现眼的,打什么官司啊!”“撕破脸皮打这种官司,还不是为了钱。”打官司前,刘婷是个体户,成了“名人”后,面对每天的指指戳戳,刘婷无法承受,以极便宜的价格转让了自己的店铺后整天在家躲着。
刘婷告诉记者,为求得帮助,她曾到当地妇联哭诉自己的遭遇,但最终换来的是妇联干部异样的眼光:“这在医院很正常啊!”
就在刘婷为自己的遭遇深感痛苦之时,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院更感委屈。
官司一起,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院在门诊大厅的显著位置挂出《告患者书》,写明了该医院是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基地,来此就诊的患者应该配合,医务人员将恪守医学伦理道德,对患者疾病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结果,一纸《告患者书》引来一片拒绝声,患者纷纷对这种教学方式说“不”。结果,医院在咨询上级部门和翻阅有关规定后,确定没有“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方能临床教学”的条件,于是很快恢复了过去的做法。
经历这次波折后,医院发出了一份《致全国医院呼吁书》,呼吁书中写道:“作为临床教学医院,医生带教是医学教育不可分割的部分,也是临床教学的惟一途径,更是教学大纲的明文规定。如果教学医院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方可示教,医学院的见习生、实习生都会被患者拒之门外,医学教育事业如何发展?呼吁最后更是“振聋发聩”:如果法院判我院败诉,那将是我国医学教育的悲哀,医学教育将何去何从?!
春节前,该院特别在乌鲁木齐市邀请了新疆医学界10多位权威专家和各新闻单位,召开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研讨会”。研讨会上,医学专家大多慷慨陈辞,深感刘婷打的官司伤害了以治病救人为最高宗旨的医院,并且新闻媒体的不当炒作加大了伤害的力度。最后形成的一致看法是刘婷的经历是医学教育中司空见惯的事情,对她为此打官司感到不可思议,希望新闻媒体对医院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提起这些刘婷泣不成声:开始,家里的长辈还很支持我,但现在,我已收到最后通牒——再这样,就不认你了!
对此,为刘婷提供法律援助的王次松律师认为,这场官司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事件本身的对错。石河子医学院一附院做了个很能说明问题的尝试,为什么《告患者书》引来“不”声一片?因为违背患者意愿。而可怕的是对这种几十年一贯制的违背患者意愿的行为,医院根本不愿从自身体制上反思。再从社会心理角度来看,《告患者书》结果显现绝大多数患者同刘婷的想法是一样的,可回到现实中,刘婷却成了孤独者。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心理不能称之为健康。
据刘婷透露,她继续留在石河子的动力就是等待判决。等到官司了断,她将换一个地方生活,因为“新地方就没有人知道我的事了”。
20单选题某患者,男,28岁,在得知自己患了黄疸性肝炎后很恐惧,怕女友离开他,怕同事疏远他,因而恳求医师替他保密。医师看他很值得同情,就决定替他保守这个秘密,但要求他抓紧治疗,不要耽误了病情。医师的这种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