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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历史学
案例分析题评价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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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汉书?食货志》 (1)翻译为白话文 (2)根据材料论述西汉初年的政策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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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予今年二十九初度,设清代科举不停,予取科名或已早做官吏,则乙巳、丙午间似不赞成革清代命也。孙大总统上李鸿章书如见用,戊戌政变如实行立宪,宣统朝摄政王能真行立宪政体,亦不至有民国词也。《朱峙三日记?1914年》(报载北京参政院任黎元洪为参政院院长) (1)分析作者的身份及该日记时间 (2)分析清末废除科举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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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牛李党争 论述牛李党争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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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这一事变对世界格局和中国现代历史进程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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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结合已掌握的世界史知识,分析下面史料的历史缘由和意义。 《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1945年2月11日于雅尔塔) 苏美英三大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1.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 2.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 甲.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 乙.大连商港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 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申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3.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 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的协定尚须征得蒋介石委员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元帅的提议,美总统将采取步骤以取得该项同意。 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疑问地予以实现。 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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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结合已掌握的世界史知识,分析下面史料的历史缘由和意义。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 组成国民议会之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威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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