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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问答题华阳绿色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由来自美国、日本和中国的三家公司共同投资建立,主要经营各种优良农作物的开发、育种、销售和技术咨询。其中,美方公司以专利技术和现金出资,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价出资,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方以设备出资,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在该合营企业成立之初,日方公司作为投保人向MIGA申请投保,为其在合营企业的出资额投保外汇险及战争动乱险,投保金额为500万美元。问:日方公司能否向MIGA投保(日本为MIGA公约的成员国)?为什么? MICA公约对承包的对象合格的投资及合格的投资者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判断日方公司能否向MI-CA投保,主要应依照合格的投资及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
问答题免税法作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具有哪些优缺点?
问答题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于1993年1月1日签订废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将纠纷移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20000吨废钢,价格为CIF张家港每吨142美元,合同总价为248万美元;1993年2月底前装运;付款方式为:A公司向B公司预付10万美元,信用证付款227.2万美元(信用证需在合同签署后20天内开出),货到后7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余款46.8万美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遂按照约定向B公司汇付10万美元的预付款,并开立了信用证。应B公司的要求,多次修改信用证,最后将装运期改为1993年5月20日,有效期为1993年6月10日。B公司又提出资金困难,要求增加预付款。A公司先后分四次汇付给B公司货款49.6万美元,加上合同约定的10万预付款,A公司总共支付给B公司59.6万美元。其中,27万美元已在与B公司结算另一贸易合同时冲抵,因而,在B公司处实际尚有预付款32.6万美元。然而,B公司仍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于1994年3月提起仲裁,请求B公司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并支付延期交货罚款和利息。 请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无管辖权?此案件应该如何判决?
问答题简述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
问答题试论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问答题“塞加号”是一艘悬挂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下简称圣方)国旗的油轮,案发时船上有约价值100万美元的燃油。1997年10月27日,“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向三艘渔船供应燃油。第二天清晨当“塞加号”即将离开几内亚专属经济区时,遭到几内亚海关巡逻艇的追逐,并在塞拉里昂专属经济区被逮捕。几内亚巡逻艇在追逐过程中使用了机关枪,并导致两名船员受伤。到达几内亚首都科纳克后,该船及其船员被扣留,货物被命令卸下。此后,几内亚当局没有要求为释放该船及其船员提供担保,而作为船旗国的圣方也未试图提供这种担保。两国都签署并先后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试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答题从航行主体、航行方式、航行领域等三个方面比较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
问答题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
问答题1992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0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日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订。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订合同,陈某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代理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代理权。原告与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代理无关,且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奖励提成。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代理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代理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问答题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 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讼。 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提示] 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
问答题[案情介绍] 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994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
问答题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问答题试论联合国的改革问题。
问答题试论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问答题[案情介绍] A国甲公司所生产的“博林”商标的电磁炉,是在A国注册的产品。1987年9月,为向中国香港和大陆推销该产品,A国甲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经销6.5万台“博林”牌电磁炉。之后,该香港公司又与广州乙公司签订销售“博林”电磁炉的合同。在销售该产品期间,乙公司对“博林”电磁炉进行了改良,并进口部分零件材料,在国内组织生产,后于1988年10月8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博林”商标,得到初步审定,并于1989年4月在《商标公告》第248期中给予公告。“博林”商标遂被广泛适用于乙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上。A国甲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后,于1989年7月19日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乙公司的345799号商标的初步审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上述申请后,以A国甲公司所指的“博林”商标未在我国大陆注册为由,驳回其申请。
问答题1999年4月,欧盟马钢管件防备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自日本、巴西、中国、克罗地亚、土耳其等的进口马钢管件进行反倾销调查。1999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上述国家的进口马钢管件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调查中欧盟委员会确认原产自克罗地亚的马钢管件对欧盟的倾销幅度为1.8/%。 请问:此时欧盟委员会应作何决定?
问答题评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问答题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没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问: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问答题试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问答题试论时效的法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