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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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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义务为本位;二是权利为本位;三是权利义务一致性。 请你运用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谈谈你的看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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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县公安局的四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到居民张某家检查。他们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并在检查中与张某发生冲突。之后,两名自称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 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知识对这一案例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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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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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分析《十九信条》中的这几句话: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十九信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十九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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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学生刘某患上乙肝,休学治疗一年后,经医院开具证明建议复学。但他到学校报到时,却遭遇校方的拒绝。随后,学校又要求他到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刘某与父亲赶到县教育局,教育局在诊断证明书上签了“按医院意见复学”。但当他们将证明书拿到学校后,校方负责人还是不愿意让刘某复学。 问:校方的做法是否正确?结合宪法学有关知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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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一简述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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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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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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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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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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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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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于2002年9月经介绍以35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尚未完工的砖瓦结构房屋两间。双方当时言明:李某于10月1日将未修完的院落、暖气、浴盆、木床等工程完成之后,交付给王某使用时,房款一次性付清。 到了10月1日,工程仍未完工,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尽快完工,但李某说因缺工程款,暂时还不能完工。时值10月末,王某见天气变冷,便搬人购买的房屋居住,仍多次催促李某尽快完工,李某仍未完工。12月下旬,王某的一个好朋友对王某说有一处房屋不错,且价格合理。王某便决定购买此房,并解除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不同意,正某便于2003年2月搬出李某的房屋,另找地方住。2003年3月,李某将工程完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正某购买此房,支付房款。 请问: 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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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以及物权的设定都由法律直接规定。”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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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与人为过,善莫大焉”的说法。如果我们将其中的“过”理解为“过错”,请运用民法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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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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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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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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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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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西周礼与刑关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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