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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问答题2005年6月,云南省H县滇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近邻保护区的猴王乡猴头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猴头村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追赶和捕杀金丝猴,被猴王乡人民政府及时制止。
问答题试述环境责任原则。
问答题原告刘某于1998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1998年12月,他为了响应北京市人民政府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号召,自费安装了韩国生产的“马哥马—3000”尾气净化器。经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11/044—1999《汽油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513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准予年检。显然,原告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的产品,无论采取何种尾气治理措施、无论治理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也不准许参加年检。自1998年8月起,原告就上述通告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质疑,并多次与其联系参加当年年检事宜未果。原告于同年12月24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环保局于2000年2月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原告对其有关内容仍不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513通告”。 请问: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为什么?
问答题张某到长城旅游,临走时用小刀在长城上乱刻划,并撬取长城的城砖,被管理人员制止,并处以罚款。但张某不服,认为自己不过是想带一块城砖留作纪念,算不上违法行为。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若是,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试述海域物权制度。
问答题张某认为自己家附近十多米处有家橡胶厂每日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根据当地环境监测站的噪声测试报告表明:环境噪声并未超标。 请问:
问答题浅议自然资源物权化。
问答题2003年8月30日,泗县环保局根据泗县第三人民医院的排污申报及相关资料,依法向该医院发出了排污核定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该医院于2003年8月31日向泗县环保局提出排污复核申请。2003年9月4日,泗县环保局经复核后,向该医院发出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并于2003年9月15日正式向该医院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2003]第7号),并发布公告。然而,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在接到通知单的7日内,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2003年9月30日,县环保局向县第三人民医院发出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医院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针对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泗县环保局在立案调查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于2003年12月21日对该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第362号),罚款5214.99元,责令补缴2003年7~9月排污费2779.98元。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此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2月24日,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诉称,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属非营利性福利事业单位,治污设施一直运转正常,其产生的医疗固废都已按规定进行毁形、变形和消毒处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院不属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范围,请求撤销[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泗县环保局在庭审中则辩称: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应视为排污单位,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同时,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原告根本没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法院庭审后认为,泗县环保局在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做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操作严格,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维持泗县环保局作出的[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判决,泗县环保局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生效。 请问:排污费征收的对象是什么?征收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问答题试述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原则。
问答题1994年7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第2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及其他日用消费品。接着,日本、法国、捷克、奥地利、荷兰等国也要求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不使用偶氮染料,使我国市场大大缩小。上海某服装集团对德国进口的单装内衣,因含偶氮染料而被迫终止出口,减少外销额500万美元。
问答题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 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位被告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论述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的关系。
问答题1990年6月,利比里亚籍“春鹰”轮与巴拿马籍“玛亚8”轮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老铁山永道发生碰撞致使“玛亚8”沉没。沉没时大量燃油泄入海水,造成大面积海域污染。造成损失共计600万元。
问答题渭河流经甘肃、陕西等省,是黄河的主要支流,但它是一条河道不固定的河流,几年倒向南边,几年倒向北边,经常冲刷侵害着耕地,沿河地带流传“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说法。在陕西省渭河流域有两座村庄,渭河沿着弯曲的河道在两村之间流过,位于渭河北岸的叫王村,位于渭河南岸的叫刘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渭河的一次改道中,渭河河道向北偏移,侵蚀了王村数十亩耕地。同时,由于河道的北移,在渭河南岸刘村一侧原来的河道上新形成了一块面积略小被侵蚀耕地的滩涂。河道北移后,王村村民渡过渭河对新增加的滩涂进行了开发和耕种,刘村村民也对这片滩涂进行开发改造,两村村民由此发生纠纷。两村均主张对这片土地享有所有权,经多次协商不成,纠纷拖延多年未能解决。 问题:本案中新增的滩涂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问答题2002年11月大丰市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大丰麇鹿自然保护区第三核心区部分土地租赁给个人B从事水产品开发经营活动。于2004年在核心区境内开挖水产养殖水塘三处,拉接了高压线路,并兴建大棚、生产生活用房等开发设施,占地约150亩。 请问:该案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问答题循环经济立法之我见。
问答题论国际环境问题。
问答题某村委会A将其拥有所有权的15亩用材林、防护林及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某私营企业B,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3万元/亩,转让后B可对林地及林木实施经营管理与自由处置。 B受让林木及林地使用权后,擅自将林木采伐殆尽,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5万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花园”。
问答题试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客体。
问答题论述环境权的“多元主体论”和“单一主体论”及其合理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