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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问答题试论环境执法方式问题。
问答题甲市A企业根据甲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本市D河排放污染物,该市B企业以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符合甲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D河排放污染物,该市C企业超过该市污染物排污标准向D河排放污染物。大量的、长期的排放污染物导致该河流污染十分严重,用该河河水养殖鸡鸭的养殖户损失惨重。请问这些受到财产损害的养殖户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
问答题试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问答题论环境法的宗旨。
问答题2004年4月13日早晨,汉川市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田家村一塑料厂4月11日收购的废旧塑料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刺激性气体。市环保局迅速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监察人员刚到田家村口,刺鼻气味扑面而来,在厂房处更加浓烈,早已等在路旁的村民们纷纷诉说闻过刺鼻气味出现了头晕、呕吐等症状。监察人员还看到,接触过厂内碎塑废水的村民身上出现红斑点,废水流入鱼塘后死鱼浮出水面。监察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询问,而业主仅知供货人为李某,货重两吨,对塑料桶来源及盛装的化学品品名竟不知情,而绝大多数塑料桶的标识全无。 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为消除污染争取时间,监察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迅速督促生产人员全部撤离,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对塑料桶进行密封包装。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搜寻,终于弄清桶内化学品为邻甲基苯腈,来源厂家为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邻甲基苯腈为无色透明液体,遇明火、高热、氧化剂能燃烧,并散发有毒气体。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销毁塑料毒桶的能力。 汉川市环保局迅速按规定向汉川市人民政府和孝感市环保局汇报了情况;并向武汉市环保局求援,在武汉市环保局敦促下,武汉市有机实业公司主动配合,派出车辆,回收处理全部毒桶。汉川市环保局还将进一步追查业主的法律责任,加强了该厂现场环境监察力度。 其后,在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的监督下,严重威胁该市城关镇田家村村民身体健康的塑料毒桶悉数启运到武汉市销毁。而环保人员从接到电话到妥善处理完毕仅仅用了28个小时。 请问:本案反映了环境法的什么制度?请谈谈这一制度的分类及意义?
问答题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问答题某省属国有独资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2000年7月,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做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为:“鉴于该厂设备陈旧又是微利企业,为鼓励和支持承包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问题:本案中都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问答题宏观调控法如何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40分)
问答题试论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途径。
问答题试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法。
问答题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我国抗生素生产基地之一,多年来,坚持发展和环保两手抓的经营方针,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2001年,完成销售收入13.4亿元,实现利税1.8亿元,连续多年保持在我国制药行业前列。鲁抗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投资逾亿元资金,建设了一系列废气、废液、废渣处理工程。公司先后被评为“全国工业污染普查工作先进企业”、“山东省医药环保先进单位”,2001年,顺利通过了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制度是信念落实的有力保障。鲁抗的每一位员工在进入生产岗位前,都要接受环保法规和防治污染知识的教育。公司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严格按GMP标准和ISO14001标准组织生产,尽可能地把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公司建立了“五不准”原则,即:不准清浓污水混流;不准菌渣冲入下水道;不准废炭、废油、废溶媒冲入下水道;不准包装物、杂物冲入水池;不准擅自停用环保设备和装置。凡违反“五不准”的员工,查出一个,下岗一个。1998年,公司成立了环保检查小组,协助监督生产单位推行清洁生产。整个集团公司建立起了科学高效的环保管理网络,对提炼、发酵、溶媒等重点排污岗位设置警示牌,生产实现微机自控,发动全员开展节能降耗,减轻环保压力。同时,公司还开展了环保学习月活动,对各单位的环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评比。在工程建设中,公司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了环保“三同时”制度。1995年,公司承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年产1000吨青霉素工业钾盐及半合成系列产品项目,引进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CASS污水综合处理系统,进一步夯实了公司在国内化学制药企业中的强势地位。鲁抗的主要废水是有机废水和半合成废水。1983年起公司投资2400万元,相继建成了生物流化床、深井曝气、氧化沟和厌氧好氧等一系列废水处理装置,其中,厌氧生化处理青霉素丝体残渣中式,通过了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的成果鉴定,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90年代后期,国家对淮河流域企业提出了很高的环保要求。公司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果断投资5000万元,在南区引进建成了一套CASS污水综合处理系统,使南区的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8万吨,COD去除率超过95/%,1999年,通过了山东省环保局废水排放全面达标验收。在解决废水污染的同时,鲁抗先后对6台锅炉的除尘系统进行了改造,选用全硫含量低于0.5/%的低硫煤及新型除尘器,保证了烟气、粉尘、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公司还加大了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治理力度,如在青霉素提炼岗位增加洗涤真空泵冷凝器,既减少了丁醇外排量,提高了经济效益,又收到了良好的环保和社会效益。新上的废甲醛气体回收装置,采用了氨水喷淋吸收技术,使生产岗位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抗生素生产中,会产生大量废菌渣等固体废弃物,公司成立了负责菌渣处理部门,上马了一套工艺设备,提取有益成分,生产出富含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农用肥料。对可回收废物进行再利用,使公司每年回收废旧物资创利近百万元,固体废弃物的有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为了提高水的综合利用能力,在已有两座循环水站的基础上,2001年,公司又新建了三期循环水站,该系统正式运行后,每年可节约用水近百万吨。公司还把经过环保处理后的“中水”进行回收利用,实施了“中水管道贯通工程”,使公司的锅炉冲渣、环保污泥榨干机洗布、部分真空泵降温和卫生间冲洗及花草树木灌溉等,都采用“中水”。 请问:本案体现了环境法的什么原则?
问答题北京市A酒楼改建工程于2005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5年12月28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的批准。A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B小区1号楼和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经营者A公司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卫生。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于是1号楼和3号楼的居民刘某等六人于2006年12月29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保局对A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2007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A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刘某等六人于2007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淀区环保局对A公司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请问:
问答题原告王某是甲公司职工,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建住宅楼协议,在海淀区六里屯某地建设,甲公司将其所分到的一套楼房分给王某。入住后,她发现生活用水泵房建在她家居住的楼下,水泵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多次与有关部门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王某便把物业管理公司和两家建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鉴于噪声无法排除,要求调整住房。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噪声污染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居住的房屋地下设有水泵,水泵工作时发出声响,经环保部门监测噪声超标排放。请问: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问答题民法与环境法的关系。
问答题2005年11月,大丰市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第三核心区部分土地租赁给个人B从事水产品开发经营活动。B于2006年5月在核心区境内开挖水产养殖水塘三处,拉接了高压线路,并兴建大棚、生产生活用房等开发设施,占地约150亩。 问题:该案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问答题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Ⅱ~Ⅲ类下降为Ⅴ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Ⅴ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请问:
问答题试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
问答题试述环境许可证制度。(要求包括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意义、程序和保障措施)
问答题论述我国环境刑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答题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船,雇用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很多死鱼漂浮在水面上,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所致,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查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受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业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业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余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