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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问答题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韩德培先生曾指出:“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请你根据这段话,谈谈自己关于国际私法范为问题的认识。
问答题论各类海运保函的效力。
问答题试述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几种主张。
问答题2000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B公司出口成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支付货款。2月16日收到B公司同意购买的回电,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B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大连港,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交由远洋运输公司承运。3月lO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货物运抵波士顿,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请问:
问答题试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法。
问答题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存在那些限制?
问答题2005年某无业人员赵某找到过去的朋友牛某合伙挣钱。牛某称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牛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于是,赵某与牛某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该电器厂是生产电风扇的。牛某和赵某将电风扇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电风扇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该电风扇质量低劣,造成漏电事故。某用户在使用电风扇时,因漏电而酿成火灾。 请问:①赵某、牛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②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问答题某美国公民身患重病,2003年底来华疗养,2004年5月不治身亡,未留遗嘱,死后在美国留下股票若干,存款若干,在法国留有别墅一间,在上海留有若干存款,公寓一套。其中国亲属与美国亲属因遗产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问: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问答题试述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问答题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进口一批化工产品。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A公司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发现该公司因伪造提单涉嫌信用证欺诈正在受到调查。我方通知中国银行停止支付该信用证下款项。 请问:中国银行能否停止支付该信用证下款项?
问答题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我按CIF条件向英国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在香港转船时遭遇暴雨而使其中50包遭受水渍。 请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应该怎么办?
问答题论国家的国际合作义务。
问答题2004年7月12日,A公司开出一张由本市Y工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进出口公司支付一笔货款,出票后3个月付款。B进出口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又将其背书给C公司用于购货。然而,2004年8月30日C公司得知:由于A、B两公司因该汇票项下的供货发生纠纷,A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B公司,受案法院于8月27日裁定冻结了该汇票的票款。问:你认为持票人C公司现在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问答题[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答题1998年9月,新加坡天诚公司与上海佳意公司签订购买10吨茶叶的合同,交货条件是CIF新加坡每吨3万新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方式D/P付款。9月23百,佳意公司与红星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与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价值为合同总金额的平安险。1998年10月3日,该批货物出港后,在10月4日下午3点时遭受突然风暴袭击。运输货轮船舱进水,几乎沉没,船上的货物大部分落进大海;后经有关方面的援助,该货轮幸免于难,但所运货物几乎全部报废。天诚公司获悉该批货物灭失的消息,拒向代收行付款。佳意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遂于1998年12月7日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问:本案新加坡天诚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问答题[案情介绍] 中国星美有限公司(原告)于2001年2月23日将在美国购买的小麦交由巴西盛罗船务公司(被告一)所有、新加坡港运公司(被告二)经营的“埃柯”轮承运。运输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该轮是巴西籍货轮,同年3月24日,在美国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29日开往中国。4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该轮在海上遇到大风浪,20日驶抵中国青岛港,但是货物已经变质。因此,原告在青岛海事法院向被告提起货物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依据而主张权利。
问答题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合同规定“按CIF条件交货,凭单据支付货款”。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但没有保险单。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理由,拒付货款。但卖方认为这是一份CIF合同,或者到货合同,既然已经到货,买方应当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国际电子商务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挑战。
问答题比较《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解释的不同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