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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问答题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问答题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问答题对于反致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条约实践中,都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请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问答题1991年4月,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美国的丙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采用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对装运标志没有特殊要求。通知行为美国丁银行在华的分行。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由丁银行在华分行保兑并指定该行议付,议付可以用电传向丙银行的纽约联行索赔。8月25日,甲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出,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订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甲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丁银行在华分行议付,9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向甲公司发出了“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丁银行在华分行通知甲公司,全套单据遭丙银行拒付,理由为存在下列不符点: (1) 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2) 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鉴于上述原因,丙银行要求丁银行退回货款。9月26日,丁银行将丙银行的第二份通知传真给甲公司,通知中称,如果甲公司降价25/%,开证申请人可接受所提交的有不符点的单据。甲公司传真答复,(1) 本公司提供的单证并无任何不符,不同意退单;(2) 信用证系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客户的降价要求不应在信用证项下予以解决;(3) 丁银行在华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照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12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致函甲公司,“我行已经向开证行交涉多次,所提不符点纯属故意挑剔,我行已要求其立即付款,并已通知其不同意降价,请你公司速指示是否同意退单?”12月5日,甲公司回函丁银行表示,“我公司不同意降价,也不同意退单,作为保兑行和议付行,你行负有及时付款的责任。”1992年1月10日,丁银行函复甲公司称,“尽管我行已经对上述信用证予以保兑,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对此单付款。只有当开证行倒闭,其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情况下,保兑行才负有付款责任。现根据你公司上述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绝付款,我行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关于单证是否相符问题,我行已与丙银行交涉,但双方因为标准不一,无法达成共识。开证行丙银行坚持有不符点而拒付。”之后,丁银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则向丙银行投诉,要求保兑行履行支付货款的责任。 问:
问答题试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问答题简述国际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含义及其后果
问答题俄罗斯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毛皮,价值30万美元。双方因毛皮质量等级问题发生争议,英国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俄罗斯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而英国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被解除,仲裁条款已经失去效力,因而向英国法院起诉。
问答题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试论我国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问答题《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试对本条进行分析。
问答题章春芳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章建华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其退回录像机价款2270元。审理中,章春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1500兀。 章建华辩称:章春芳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她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章春芳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的代理行为已完毕。至于章春芳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赔偿要求。
问答题试述条约适用的规则。
问答题一个德国商人与一个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小麦销售合同,向这个英国商人出售一批小麦。如果德国商人违约,拒绝出售这批小麦,而英国商人又非常想得到这批小麦,英国商人向德国法院起诉德国商人,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商人实际履行合同。这个英国商人能否得到实际履行的判决? 如果反过来,是英国商人向德国商人出售小麦,英国商人违约,拒绝出售小麦,德国商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商人,要求法院判决英国商人实际履行合同。这个德国商人能否得到实际履行的判决?
问答题[案情介绍]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答题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受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委托,在中国东北某地区收购白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数量、质量标准、收购期限等各项具体的收购条件,并约定: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收购白豆,但由日本公司直接向买方付款。 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与A、B、C订立了白豆收购合同,其中:与A订立了人民币4万元的收购合同,并告诉A该批货物是替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的,希望保证质量,A同意;与B订购了人民币5万元的收购合同,但B要求先付30/%的货款,外贸公司同意;与C订购了人民币3万元的货物,未告诉C货物用途。 A、C交货后,日本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B拒绝交货,因为日本公司不同意先付30/%的货款的要求,也未授权外贸公司同意该条件。B坚持:不先支付30/%的货款就拒绝交货。 根据以上情节,以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外贸代理原则为依据,你认为:
问答题2004年10月6日,北洋公司向云杉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金额60万元。云杉公司第二天将该支票交存自己的开户银行A银行,办理转账结算。10月8日,因相信这笔票款会及时到账,云杉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一张55万元的转账支票,用于付款。然而,北洋公司的转账支票被其开户银行B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于10月8日(星期五)退票。云杉公司于10月11日(星期一)得到消息,从自己的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账支票和退票理由书后,再次要求北洋公司付款,并立即通知某公司暂时不要使用云杉公司向其签发的转账支票。 北洋公司的60万元款项于10月20日划到了云杉公司的账上。但此前,因担心支票过期,某公司已经于10月18日使用云杉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结算,并因云杉公司的账上当时只有18万元款项,不足支付票款而被退票。云杉公司的开户银行因空头支票而对云杉公司罚款2万余元。
问答题Describe and comment briefly on the reform of the United N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问答题巴西政府接受该国钢铁生产协会的要求,对来自韩国的进口钢材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2001年3月5日发表反倾销立案公告。初裁认为存在倾销并对巴西国内钢铁产业造成损害,反倾销主管部门将对被控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时间从2001年5月5日起至2002年3月1日。本次调查于2003年1月10日结束。 请问:巴西政府的做法是否合符WTO的相关规定?
问答题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某某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 请问:买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问答题2001年9月,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来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来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来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 布来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①2003年10月,布来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②2003年11月,布来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来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③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 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来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