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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简述法律制定的原则。
问答题有一个外国的法理学家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几种不同的面貌”。试运用法律价值理论,就此充分阐发你的有关见解。(字数需在约800字以上)(浙大2005年研)
问答题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问答题试分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问答题达商公司与海而公司于2007年7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商公司购买海而公司的20台空调,每台价格5000元,2008年5月海而公司交货,货到后1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达商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如果一方违约,违约金为10/%。海而公司要求达商公司为其付款提供担保,达商公司找到顺德公司,要求顺德公司为其付款提供担保。顺德公司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并在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海而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达商公司未能按期付款。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论法的规范作用。
问答题洪某10岁时父母离异,随其母生活。洪某14岁时祖父去世,但洪某自觉与祖父感情不深,未参加葬礼。洪某之父老洪遂不再向洪某提供抚养费。洪某及其监护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老洪承担抚养费。老洪在答辩状中说,洪某不参加葬礼不孝之至。法院没有采纳老洪的答辩理由,并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洪某胜诉。二审法院还在判决书后附有一段“判后语”:祖父去世,令人悲恸。双方当事人要节哀顺变,不能因抚养费而生纠怨。死者已去矣,亲者尚生存,亲情不可废。愿双方重修亲情,死者永瞑目。
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研)
问答题简述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守的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中财2010年研)
问答题对比各国主要立法体制类型之特点,论述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完善思路。(中南财大2007年研)
问答题法律行为(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2005年研;北交2007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治国家的内涵和优点。(南京师大2004年研)
问答题法的规范性解释。
问答题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及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关系。
问答题为什么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问答题甲带一大公文包,里面有价值80多万元的提货单及其他贵重物品。甲去看电影,离开时把包忘在了座位上。后甲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寻包启事:一周内送还者酬金15000元。后来捡到该包者乙与甲在酬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从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难点在悬赏广告的定性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于是出现了不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行为,因为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1929—1930年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就规定了悬赏广告,从其前后的条文来看,从第153条到第165条都规定的是契约,因此介于其中的悬赏广告应该是契约。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因为《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条文当中说道,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即使他不知道有这个广告,登广告者也应该给他许诺的报酬。按这个意思,悬赏广告就不是契约而是单方行为。第三种即后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在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关于悬赏广告未有规定,学者起草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规定了悬赏广告,当时就有学者说悬赏广告不是合同而是单方行为,不能规定在合同法中,后来正式稿中删除了该规定。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从法律解释分类的角度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所用的解释方法,并分析不同解释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
问答题法理学
问答题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运用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论断。
问答题某日,警察甲正在追捕一夺路而逃的抢劫者乙,见路旁停一辆未锁的摩托车,未向旁边站立的丙打招呼就顺手骑上去追乙,丙认为甲抢劫了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查明后认为甲是为执行公务,因此可以不经丙允许而使用其车,丙听后认为极不公平。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问答题简述立法的法治化原则。(南京师大2008年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