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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某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某外商来当地开发区洽谈一个重大,人住宾馆不久丢失了钱包,内装3千元钱,书记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当夜就抓获了小偷,钱包如数追回。书记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从快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亲自登门将钱包送还给外商,并表示要让司法机关严惩小偷。第二天,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离开了当地。请对这一事件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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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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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分析法律解释的含义和必要性。(对外经贸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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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的特殊分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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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实际,论述法律意识的作用及其对实现法治国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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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中南财大2003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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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厦门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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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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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有近百万人参加司法考试,前三次考试共有 6.64万余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官19万多人,检察官14万多人,律师11万多人,公证员1.3万多人. 但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仍存在很大缺口。 (2) 据有关调查显示,某地区共有110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就业于法院系统34人,检察院系统30人,律师行业21人,公证行业1人,其他类别24人。另外,在对未从事法律职业的24人进行关于“你希望进入的法律职业部门或行业”问卷调查时,填写法院系统“人,检察院系统5人,律师行业3人,公证行业的0人。政府、企业或公司法律部门2人(材料引自“灼灼华法网”,有所修改)。目前我国法官的每10万人口拥有量将近15人,基本与美国处于同一水平,律师的拥有量不到9人,处于较低的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 (3) 2006年北京律师数量已经突破1万人,可是同期西藏地区的律师总量仍然不足200人。另外,目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一些专业领域还缺乏高水准、富有办理国际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才。 问题:综合上述法律职业者的现状分析我国法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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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执法(南京理工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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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清华大学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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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南京大学200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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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德国人施密特今年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京剧《空城计》,不料因该剧几位主要演员在外地演出未能返京,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施密特以该剧院违约为由向北京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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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辨析:当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时。需要使用辩证推理的方法。(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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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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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综述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分权与制衡观点。(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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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而且这个理论在发展中几乎常常好像是一切法律都是由私法而成立似的。只有阿尔曼戎、诺尔德和沃尔夫才强调指出,他们所作的法系分类是在私法方面进行的,因此只适用于私法。人们必须明白,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正确性是非常相对的。比如,可以设想,某一法律秩序中的私法应当归入某一个法系,而它的宪法应当归入另一个法系。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 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和法国不在其内。即使只是考察私法,也常常出现同样的现象。例如,阿拉伯各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明确地具有伊斯兰法的特征,而印度家庭法则明确地具有印度教法的特征。反之,这些国家的财产法——即契约法、商法和侵权行为法——则深受殖民国家和受托管国家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例如在印度受普通法的影响,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则受法国法的影响。因此,‘主题相对性的原理’亦适用于法系论。”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因为比较法研究超越实在法的素材,并且通过在评论性的比较中获得见识,它的认识通常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立法者的大笔一挥’。但是将世界性法律秩序划分为法系到某种程度,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到某一法系,这件事特殊地受到时代的制约,受到立法或者其他事件轻易左右。试举一个例子,比如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将世界法律划分为若干法系,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此一法系或彼一法系,是不能独立于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外的。因此,关于法系论是适用‘时间相对性原理’的。”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法系的分类标准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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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中南财大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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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南京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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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治(南京大学2009、2002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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