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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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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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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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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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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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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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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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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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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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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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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日: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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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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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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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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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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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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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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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大明律·吏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音居——编者注)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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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杂令》规定:“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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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日:“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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