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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秦简《法律答问》有记载:“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试分析上述记载所说明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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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据《太平御览》卷人百三十六引应劭《风俗通》云:“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以上述材料分析汉代的相关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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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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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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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法制史知识分析下述材料,回答后附问题。 材料一:若农民佃户雇请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利断。 ——乾隆五十三年(1767年)定例 材料二:凡士工商贾,皆赖食干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末也。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七 材料三:凡客商匿不纳课程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关……入门不吊印者,同匿税法。 ——《大清律例·户例·课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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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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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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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鄂州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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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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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梁启超的君主立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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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试结合具体的法律史实,综合分析罗马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的具体原因。(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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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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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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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清末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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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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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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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汉代刑法原则对秦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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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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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和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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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永徽律疏》 材料二:贞观五年(632年),相州人(今属河南安阳)李好德言涉妖妄,唐太宗李世民下令将其关进监狱。此案交给大理丞(大法官)张蕴古审理。张审后上奏说:“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准备采纳。蕴古在狱中与好德博戏(两人相对而坐玩游戏),泄露了圣旨。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事后,太宗后悔道:“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李世民还责怪丞相房玄龄等人没有及时谏诤。为了避免再错杀人,太宗颁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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