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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试论“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影响。
问答题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问答题《文献通考》中说到“……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这是评价的什么制度,请作简要分析。
问答题试述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司法及社会带来的影响。
问答题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录了汉、魏时期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情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唐明律合编》:“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带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请分析上述文字所反映的具体制度及其历史渊源。
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问答题《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音省——编者注),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问答题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社会性立法。
问答题论清末的礼法之争。
问答题材料一:《唐律疏议·杂律》:“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赔)偿。”
材料二:《唐杂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明史》:“若亭疑献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街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结合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