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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是怎样维护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的? (25分)
问答题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问答题《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人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接泄漏事情夤(音银——编者注)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问答题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
问答题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问答题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问答题矢贵族案。此案记载于《散氏盘》铭文中,案件的大意是一个名叫“矢”的贵族侵扰了另一贵族散氏的地盘,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有关的官员根据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判决“矢”应赔偿责任。从提供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问答题论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
问答题“其内容规定束缚政府”,“本大总统……身受其若”。“若长守此不良约法以施行,恐根本有误,百变横生,民国前途危险不可名状”。试指出上述一系列言论的发表者及讲话内容的对象并加以分析。
问答题《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安国传:“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汜(音犯——编者注)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问答题《明史·刑法志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记载: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九月诏:“初令民典卖土地者,输钱印契”。试分析这句话所说明的宋代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问题。
问答题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