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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问答题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之列,竟免处死。 试结合材料分析当时的相关制度。
问答题简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问答题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的主要特点。
问答题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清史稿·刑法志三》:“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同宪法》(1947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实质。
问答题《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问答题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问答题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问答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问答题《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
请分析上述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