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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论元代法律制度的民族歧视性。
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体系及其职权。
问答题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问答题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结构、内容特点和地位。
问答题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意义和局限性。
问答题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和议会职权,以及其主要特点。
问答题简述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问答题《修律上谕》:“准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请简单翻译上述材料的意义并结合所学阐述个人观点。
问答题《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问答题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刑体例和诉讼制度的变化。
问答题试以外国历史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演进中的具体事例为佐证,综合分析影响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答题要求:第一,因素的分析不少于6个方面;第二,每一个因素的佐证不少于2个。24分)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疏】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之类。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宋代的理雪制度。
问答题结合法制史知识分析下述材料,回答后附问题。
材料一:若农民佃户雇请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利断。
——乾隆五十三年(1767年)定例
材料二: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末也。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七
材料三:凡客商匿不纳课程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关……入门不吊印者,同匿税法。
——《大清律例·户例·课程》
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问答题(宋朝)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日: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该判决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