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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村民陈某(女)委托同村的唐某(女)请一女青年到陈某准备开的餐馆洗碗。唐某将其姐姐家的孩子王某(未满13周岁)介绍给陈某做工。当日,陈某让其子宋某(25岁)与王某见面,并指着王某问宋某:“你看看她有多大了?”宋某回答:“看样子有十五六岁了。”陈某说:“那你看走眼了,她还差两个月满十三岁。”次日,宋某趁父母去进货的时间,将王某奸淫。同月底,宋某听说妻子要来,便将王某交给自己一好友李某开的发廊当小姐,并允诺以后将其接回。李某问及王某年龄,宋某随口回答是幼女。李某便将王某介绍给万某等几个常客,并告诉其是幼女。后案发,王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问:宋某、万某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村民谢某从当地电器市场上买回一台34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但6天后即被盗走。谢某四处查询都没有结果,于是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谢某去邻居林某家串门时,发现林某家有一台34英寸的海信彩电,林某告诉谢某这是自己刚从电器市场上买回来的。谢某知道林某家经济一向不宽裕,便怀疑林某家的34英寸的海信彩电即是自己所丢失的那台。谢某急忙从林某家出来,赶到村委会,向村里的党支部书记报告林某偷窃一事。村支部书记于是马上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即对林某进行传唤,并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林某家的彩电的确是林某自己购买的。后来,林某从邻居处得知自己被冤枉是谢某告发,便以谢某诬告陷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范围? (2)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问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问答题张某和王某一直意图实施劫机犯罪。某日,张某、王某购得北京至上海的机票,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和自制手枪,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王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韩国,为证实自己话语的真实性,王某枪杀了一名妇女A。因此,机长决定飞机飞向韩国。在张某胁持机长的同时,王某对妇女B实施了强暴行为。 问:(1)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简要说明理由。 (2)如何认识本案中王某对妇女A和妇女B的行为?
问答题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问答题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向其大力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问答题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27日,乐全公司与澳大利亚的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乐全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模式,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乐全公司又委托金山冶金公司对铁矿石进行冶炼加工。后乐全公司将冶炼好的生铁共10万吨准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牟利,逃避税款200万元。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结果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在海关进行缉私检查过程中,邹某和赵某组织乐全公司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关人员进行检查。
问答题甲、乙、丙在公园内闲逛,他们走到一座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一对男女搂抱在一起玩笔记本电脑。甲向乙递了一个眼色,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乙说:“有什么不敢的!”乙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扔过去。没等其作出反应,甲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电脑用三天。”男青年不允,甲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倒,并拽到10米以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抱电脑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救命!”丙冲上前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儿,甲从男青年手中抢得电脑而归。他见丙正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望。当丙奸淫完提裤子时,甲便喊:“快跑,山后有人来了!”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乙坐在那里。甲问乙:“你怎么跑了?”乙答:“公园人太多”。丙在一旁说:“胆小鬼!”
请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理,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问题:
请对该法条进行分析。
问答题《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问答题甲于2008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3人驾驶解放牌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重13吨多)。大卡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丁,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见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了市郊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甲为了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将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的适用条件。
问答题美籍华裔博士丁某于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间,以人民币80元至160元不等的单价,先后从青海省农民马某、洪某手中收购1300余个近代自然人头骨。其间,他通过互联网非法向境外出售。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美、英、法等国家邮寄所收购的无名人头颅骨,先后卖出200余个,每个卖出价为150美元左右,至查获时,其人头骨经营额已达到1.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万元);另外查获了欲寄住美国的20个人头颅骨的包裹,尚存在住所的1100余个人头骨,储存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人头骨照片1万余张。丁某被抓获后多次供述自己将购买的中国自然人头骨拍成照片上传至“易趣网”网店,并以竞拍形式与境外的买方交易。 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问答题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问答题陈某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负责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在办案期间,陈某了解到张某是其小学同学赵某的外甥,因为这一层关系,张某遂答应赵某等张某家属的请托,为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帮忙。陈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销毁了张某作案的犯罪工具——一根铁棍,在讯问笔录中,把“张某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情节加以修改,改为“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部”,同时还指使张某的亲属伪造张某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未满16周岁。在此期间,陈某先后多次接受赵某及张某家属的吃请,并收受张某家属送去的烟、酒、水果等物品,价值2000元。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因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
问答题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0年9月刑满释放。杜某于2003年4月18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6.4万元。2003年9月15号杜某找到黄某,劝说黄砍掉他的双脚,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某10万元债务本金及红利。黄某在杜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之后,由杜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该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实施。2003年6月17日晚9时许,杜某按事先与黄某之约在商量好的地点由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杜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丢弃。杜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接警而至的民警送医院抢救。案发后,杜某向公安机关、支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而未能得逞。经法医鉴定与伤残评定,杜某的伤情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问:(1)杜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何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 (2)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黄某与杜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问答题请对“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实行‘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进行辨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