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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
问答题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造成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问答题原告某乡村民胡某夫妇,自2003年起未按期交纳提留款。2008年9月15日下午,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郭某、吴某等10余人,根据乡政府的决定向原告催收历年所欠的提留款,原告以乡人民政府未解决其提出的种种纠纷为由,拒绝交纳。工作人员为完成任务,采取了将原告饲养的两头猪强行牵走的措施,因原告阻止,双方发生了扭斗等过激行为,两原告被工作人员捆、铐到乡人民政府,后叫其回家,同时要求两原告在次日12时前交款350元后可把猪牵回。第二天原告未按期交款,乡人民政府便将两头猪估重290斤,作价280元变卖给本乡村民刘某,并将该款抵作了229元提留款和51元的罚款。原告胡某在与工作人员扭斗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证明:“左眼角红肿,右手无名指中段有约一厘米外伤。”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若干。 问:乡政府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问答题简述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问答题试述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答题民事法律行为(南开大学2011年研)
问答题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其责任主体为何?
问答题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武大2009年研)
问答题简述运输货物保险的特征。
问答题简述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3)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件。 (4)试分析该制度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问答题2008年3月1日,甲受乙欺诈,将一件价值10万元的祖传玉器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当日交给甲1万元后,因要出远门,约定于当月30日交付玉器。当月30日,乙出远门未归。甲遂将玉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在公证机关保存期间,玉器因遭遇火灾而烧毁。2008年8月1日,甲向法院提起撤销玉器买卖的诉讼并于同年10月9日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合同。由于玉器已无法返还,于是甲要求乙赔偿玉器价金中不足10万的部分。 问:(1)玉器被烧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应赔偿多少?
问答题甲煤炭销售公司、乙火车站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煤炭一列计3110吨至X市南站,收货人为X市丙电厂。货物按期于7月24日运至X市南站,当日及时通知丙,而后于7月25日乙和丙办理了货物交付手续和空车回运手续。丙对收取货物无异议,但当时确实无接卸能力。丙鉴于上级主管部门严禁发电用媒外卸非电力系统以外的单位,故对如何接卸提出具体意见,为了解决煤炭滞留车站压车站线等问题,乙将煤炭卸于陶瓷公司专用线,丙知道该情况也表示同意。甲公司于8月13日请求丙电厂付款时,丙电厂以没有收到煤炭为由拒绝付款,而乙却称煤炭已经交付丙电厂。为此,甲将乙起诉于法院,法院将丙追加为第三人。 问:(1)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 (2)乙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丙逾期提货,乙可否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 (4)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可否将货物提存? (5)如果丙拒绝支付运费,而请求乙交付货物,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问答题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有何联系和区别?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问答题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问:(1)王林的原单位瓷器厂是否有权申请王林失踪? (2)法院为什么驳回瓷器厂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 (3)法院是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人大2003年研)
问答题简述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关系。
问答题《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请分析: (1)本条中所说的“条件”有何特点? (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的规定?
问答题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二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