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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简述出票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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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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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破产宣告的效力。(武大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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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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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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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公司法律顾问在给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亦可免除责任。”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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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价证券(人大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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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人身保险中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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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但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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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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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范文杰,男,1923年8月生,喜好收藏古董,他有一子一女,儿子范子衡,女儿范晓艳。1988年12月,范文杰当着儿子和儿媳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收藏的140幅古字画在其死后传给儿子和儿媳梁倩。 范文杰的妻子于1986年去世,在那以后,范文杰和已经退休的同单位的职工李玉芹产生感情,两人准备结婚,他们的儿女也都很支持。但没想到1993年6月28日,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范文杰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被送进医院抢救,李玉芹每天都到医院看望,并按时送饭。7月26日上午,范文杰在弥留之际,当着子女和三位护士的面,将自己的一张6000元的存折连同密码一起交给李玉芹,说感谢多年来她对自己的照顾,这些钱是自己的一点心意。李玉芹开始执意不收,但见范文杰态度坚决,害怕会刺激他发病,就收下了,当天晚上,李玉芹在给范文杰送饭时,不慎从楼梯上跌下,当场死亡。范文杰获悉此消息后,病情加剧,于7月31日去世,四天后,儿媳梁倩在一场车祸中遇难。 在继承问题上,范子衡认为1993年7月26日范文杰将存折交给李玉芹的行为无效,因为李玉芹先于范文杰死亡了,所以该笔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那140幅古字画应由自己全部继承;李玉芹的儿子袁波反对,说既然存折已经交给他母亲,就应该由他继承;范晓艳认为,梁倩是外姓人,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1988年12月的遗嘱无效,字画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己有权继承其中的一部分;梁倩的父亲梁子雄主张自己有权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各方无法达成协议,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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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华师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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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3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出租给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5年。2012年8月3日,由于急需用钱,甲向丙借款100万并将该处房产抵押给丙。甲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甲到期未能清偿对丙的欠款,丙主张自己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房屋不是自己出租给乙的,乙无权再继续租住,限令乙在15日搬出。乙认为自己是承租人,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丙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条款是否有效? (2)如果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 (3)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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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子丙、女丁。丙成年后娶妻戊,生女庚。某日,甲携丙赴非洲旅游,途中遇海啸不幸双双遇难,尸骨无存。某甲生前曾立遗嘱指定丁继承全部遗产。经查,某甲与某乙共有财产价值60万元,丙有遗产15万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与丙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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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元。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不和,两人自1999年2月11日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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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9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0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01年,杨某去世。200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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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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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由于供电公司线路检修而经常出现电压不稳的现象,但供电公司在检修线路前未通知甲。某日,甲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机突然被电流击损。甲在知道供电公司检修线路导致电压不稳的情况之后,便找到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供电公司并不理会甲的要求。于是,甲便不再交纳电费。供电公司几经催促,甲书面通知供电公司,称供电公司不赔偿电视机的损失,甲便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电费。之后,供电公司开始给甲家断电。甲从供电公司设在甲家楼旁边的供电设备上私接了一条线,给家中通电。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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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标准和意义。(中财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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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3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三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04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欠小王6000元并且已经到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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