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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3)试分析适用该制度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内容。 (4)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问答题案情: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经多数通过,决议有效。后来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元。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全体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0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了粮食加工的营业执照。随后,他们又以两个人的名义向城建部门申请到一块建设用地准备建造厂房并领取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同村的马某也想自谋职业,便帮助陈某夫妻二人办理上述手续,陈某由于资金上有些紧张,建议与马某合资建房。在建房过程中,马某出资份额占80%,陈某夫妇只提供了少量的钢筋和木板,大约占房屋建造成本的20%。2011年6月房屋建成,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其后马某与陈某夫妇一直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3年后陈某夫妇进城,双方便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房屋由马某一直使用。后来陈某夫妇回到农村,又向马某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马某拒绝,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应归谁所有。
问答题《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问答题试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问答题2013年元宵节过后,甲外出打工,乙是甲的邻居,两家关系非常好,甲拜托乙照顾自己7岁的女儿丙,在甲不在的时间里,乙作为丙的监护人。2013年8月,一阵暴风雨过后,甲的房屋由于年老失修,有倒塌的危险。为怕甲的房屋倒塌影响到自己,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对甲的房屋进行加固。施工结束后,需要支付工程款10 000元。 2013年9月,丙周末在乙家做作业时,将在乙家玩耍的丁(5岁)打伤,乙当时在家打麻将,未注意到丙的行为。丁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 000元。甲回家后,就房屋修缮款及丁的医药费等与乙发生纠纷。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3)丁的医疗费等费用应由谁进行赔偿?为什么?
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主体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问答题从2003年至2005年,甲一直在A商店购买“三中”牌奶粉给其儿子食用。2008年,甲从新闻报导中得知2003年至2005年生产的“三中”牌奶粉均含有三聚氰胺,甲带其儿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的身体已经因为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食物造成伤害。经过调查得知,2003年至2005年生产的“三中”牌奶粉是由B公司生产,但“三中”牌商标是由c公司所有。(首都经贸2009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问答题试比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南开大学2003年研)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赵颖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问答题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问答题赵某有5间瓦房,坐北向南,门前为村委会分给其的一片菜园。赵某的东面住着张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1)假设赵某门前的菜园妨碍了张某一的正常通行,张某能否要求赵某在菜园中开辟一条小路以供其通行之用? (2)张某为运输货物,购买了一辆卡车。假设公路直通到赵某家的菜园前,则张某能否要求占用赵某的一部分菜园停车? (3)假设赵某同意张某将车停在自己的菜园后,自己也买回一辆货车停在那片菜地之上,使得张某的汽车无处停放,则谁有权在此停放汽车?
问答题[案情]
武大郎为了娶隔避老王的女儿小莲,从朱富手中购买了五货车砖用于建造房屋,武大郎委托武松至朱富处拉砖,武松将砖拉回后,武大郎借了时迁5万元用于支付砖的费用。次日,武大郎开始用砖盖了二层小楼,楼盖好后,武大郎与小莲办理了结婚登记。次年,小莲生一儿子小二郎,小二郎素喜打斗,6岁时在一次争斗中将隔壁老宋家的儿子宋小江打成重伤,花去人民币3000元。
[问题]
问答题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问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 问:(1)两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问答题《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商主体
问答题论述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和免责事由。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目,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