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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试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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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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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6年1月22日,甲公司根据与深圳某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总成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乙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甲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丙银行承兑。 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乙公司在交付给甲公司前遗失。乙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丙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乙公司未向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乙公司后来交付给甲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丙银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丙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丙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甲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丙银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如果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将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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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国古代有种说法:“好男不争祖上产,好女不争嫁时衣”,请运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知识予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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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禁止出版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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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5年6月,广州某公司销售部聘用了两名外地青年林某与李某为业务员,事后销售部才将此事向人事部作了口头说明。对此,人事部未作表示,二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销售部利润留成中支付。半年后的某天,林某在外出销售中遇到车祸,造成终身残废。于是,林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公司职工的工伤待遇,公司拒绝其要求。 问题:林某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林某是否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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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和王某(女)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从2011年开始,郭某开始迷恋网络游戏,对家务不闻不问。时间一长,王某非常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12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对于财产问题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两室一厅房屋的一半,郭某认为该房屋是结婚前自己用父母赞助的钱买下的,不能分给王某。诉讼期间,郭某参加了某项电子游戏国际大赛,获得奖金10000美元,王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郭某则认为游戏大赛是自己参加的,这个与王某的生活无关,并且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结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给王某国画一幅,价值5万元人民币,天天挂于客厅正中央,郭某认为这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分割。王某还主张,自己平时照料双方老人,做家务较多,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由郭某对此作出补偿。现查明郭某、王某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归属没有任何约定。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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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债法上的抵销权(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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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家政服务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家政服务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工作服,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家政服务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丙运输公司则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家政服务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家政服务公司请求加工费用?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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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与该法的主要规范内容。(中财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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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的学生说:“市场交易存在风险,造成损失责任自负,不得撤销。”试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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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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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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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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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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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厂自2006年起在生产的某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10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11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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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3年5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合同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书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10套仿古红木家具发运给家具行。家具行收到家具的当天,将家具卖给某宾馆。一周后,宾馆因购得的家具多处开裂而退货。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未达国家标准。 2013年7月10日,家具行以家具质量不合格为由向贸易公司提出退货,贸易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家具行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拒绝。贸易公司的理由为:第一,本公司至今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约定家具质量标准,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认定家具质量不合格。 在家具行要求退货的第三天,家具行的仓库因雷电起火,存放在那里的10套仿古红木家具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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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5年末至2006年初,胡戈模仿陈凯歌的电影《无极》和《中国法治报道》节目而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红遍大江南北。也引起了法律纠纷。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制作使用了电影《无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但是《馒头血案》的主题与《无极》完全不同,对白也不同。由于用滑稽的表达方式抨击了时弊,《馒头血案》受到了广大网民们的喜欢和称赞。但是因为该片对《无极》进行了剪辑和模仿,陈凯歌认为胡戈的行为侵权,陈凯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已经超出了正常发表评论和意见的范围,这不仅是伤害了我,还伤害了所有为《无极》付出过心血的人。所以我不得不站出来。”“我辛辛苦苦拍的电影被人剪成这样,要是你,你觉得感受如何?而且我觉得他这种行为已经触及道德底线了。我并不认识他,我真不知道他是出于什么目的。”因此,陈凯歌欲将胡戈告上法庭。 结合此案,分析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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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于2010年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是否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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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女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女士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女士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女士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题: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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