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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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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村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负担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支付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为此引起纠纷。 问:(1)李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某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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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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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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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清华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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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其可免除和减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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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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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真题)简述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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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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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父子两人生活。2011年秋天,张某父子出远洋打渔,需要1个月后才能回家。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王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5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问: 试分析一下王某的行为性质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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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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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某与A、B、C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李某、A、B各出资2万元,C提供技术入伙,与李某、A、B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经营中状况恶化,合伙组织曾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半年后,A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D,李某和B同意,但C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A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D成为新的合伙人,C于是提出退伙,李某、A、B表示同意,故C退出合伙,D加入。C退伙后半年,合伙组织散伙,又负新债6万元。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A、B、C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3)A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C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5)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王某要求C偿还2万元债务,C有无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什么?对该债务,D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C退伙后,合伙组织另外所负6万元的债务应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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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涉外海商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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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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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位于淮河之滨的某市公安局、气象局等机关,向淮河上的过往船舶收取治安费和气象服务费等费用。该行为直接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引起航运企业的不满,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已被勒令取缔,将其所收费款没收于财政。然而,上述措施虽然剥夺了乱收费机关不该取得的利益,救济了社会秩序,却未予受害当事人以民事救济,引起人们的质疑。 请用民法学知识分析:上述乱收费行为究属侵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试从法律要件人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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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顾全泰,男,38岁,农民。被告李秋炳,男,74岁,退休工人。顾全泰的父亲顾尔熹在玉采镇红星街83号原有房屋三间,1962年遭火灾烧毁。因顾忌讳此地“不吉利”,便另找地基盖房居住。李秋炳和顾尔熹是好友。李秋炳于1962年年底在顾尔熹原被烧毁之房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房屋。该宅基地是顾尔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购置。1970年顾尔熹向李秋炳商量借一间房屋给儿子顾全泰结婚,李同意,因两家关系较好,也无租金之说。一年后,顾全泰因另有房屋而迁出。1980年顾尔熹死亡。1986年12月原告顾全泰与被告李秋炳对83号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全泰声称:李秋炳所建房屋是在他家原有宅基地上建造起来的,当时言明顾乐熹出宅基地,李秋炳出钱出建筑材料,房屋建成后两家共有,并提出1970年自己结婚时住过该房屋,李家未收房租,足以证明房屋为两家共有。被告李秋炳辩称:建屋时顾尔熹确曾讲过,在他宅基地上建房,将来分间房屋给他,当时我未同意。因两家关系较好,也示最后确定,此事不了了之。1970年顾全泰结婚曾使用过房屋,属于借用性质,顾尔熹生前也从未主张过产权。故李秋炳否认讼争房屋为共有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能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讼争该房屋为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问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否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共有财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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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分析以下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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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请分析: (1)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2)遗嘱有哪些形式? (3)第3款规定的是什么?与遗嘱继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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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4年8月,小强(8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强的爷爷、哥哥(20岁)和姐姐(18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强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强在学校打伤小壮。问: (1) 对于小壮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 (2) 假设小强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强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 (3) 假设小强有个人财产2000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强同意后,将小强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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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合伙(北科2009年研;人大2003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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