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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论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问答题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 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一万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问答题简述债务转让的方式。(浙大2001年研)
问答题原告张某系某私营独资企业业主,被告永新建材公司为一外商独资企业,被告简某系永新建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张某因其企业与永新建材公司有业务关系,而常与该公司总经理韦某有往来。1999年11月,韦某向张某表示公司流动资金困难,希望暂缓支付张某的货款,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该公司按月息2%计付利息。韦某与简某商量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其后,张某继续给永新建材公司供货。2000年3月16日,简某以私人名义向张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借据载明:“兹借到张某人民币肆万:元整,半年后归还。”简某并在借据上签了名。2000年5月30日,张某见永新建材公司拖欠货款越来越多,遂要求公司结清货款并支付利息,同时停止向该公司继续供货。其时,永新建材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均在境外,公司工作由简某主持。简某向张某表示公司尚无力清偿货款,待公司资金状况好转后,一次向张某偿付,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公司因资金困难,陆续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6个月后一次还清,月息按2%计。”借条落款日期为2000年5月31日,并加盖了永新建材公司的公章。2001年1月,张某多次向简某及永新建材公司催收借款未果,遂将简某及永新建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简某偿还欠款4万元,并从2000年9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要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7万元。人民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后,将张某诉简某的案件分由该院民一庭审理,而将张某诉永新建材公司的案件分由该院经济庭审理。最后,民事庭的判决是:1.简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整;2.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经济庭判决是:1.驳回张某要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永新建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支付货款50万元,并自2000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问题:同为借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却将案件分别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根据本案,说明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问答题甲是一运输专业户,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为乙每天向城里拉一趟西瓜,张某每趟付给甲运输费200元,共拉10天。又有丙与乙关系不和,他与甲商量雇用甲帮其运送生猪进城,约定甲每天拉一趟生猪,每趟运费500元,共拉12天。结果导致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合同。乙心中十分生气,就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丙。
问: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问答题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
问答题简述证券法律制度中禁止交易的行为。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请运用物权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试论占有的效力及其占有保护请求权。
问答题(2013年辨析56)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请结合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辨析。
问答题(2005年简答56)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问答题在某合同案件中,甲方是北京市宣武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长沙市雨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二者于2000年7月23日与长沙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由乙方长沙市雨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为甲方加工一批澳大利亚进口的钢材,并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用为3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甲方并没有按约提供需加工的钢材的原材料,经乙方的催告,甲方依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准备以甲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乙方一名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在“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起诉”,长沙的法院应当理解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而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应当在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有效吗?理由何在? (2)乙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问答题2004年8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榆次分局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韩女士投诉,称位于大同街的一餐馆冒用其已核准的厂商名称,要求予以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韩女士在榆次区玉湖公园旁开有一餐馆,名称为“不见不散休闲吧”,经营范围是主食、炒菜、酒、饮料零售,已于2004年5月25日经工商榆次分局核准登记注册。而位于该地大同街的“不见不散餐馆”则正在筹划营业,其负责人侯某绞尽脑汁想出了这么个店名,在未进行名称核准注册的前提下,花费1 000多元先做了个大招牌招揽顾客,却不料引来了官司。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侯某当场拆除了“不见不散餐馆”的招牌。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从乙处借了5万块钱,约定等甲有钱后再还。但是,直到乙去世,甲也没有还乙的钱。乙生前与甲签订合同,购买甲所有的一间价值5万元门面房,但乙尚未付款。问题:
问答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问答题汇票(浙大2008年研)
问答题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8万元。
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