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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简述债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甲、乙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抵押给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款,则房产应以折价方式使丁拥有该房产。”甲到期未能清偿欠款,丁欲通过房产折价方式拥有该房产,丙以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反对房产折价。问:
问答题《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04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1.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 90吨钢板待售。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运用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论物权的保护。
问答题论先予执行措施的救济程序。
问答题论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承担。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期为2年,月息4%。乙因担心甲到期无力还款,要求甲找人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丙做保证人,与乙签订了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关于担保的条款仅规定“丙对甲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年后,甲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即请求丙偿还借款本息,被丙以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由予以拒绝。 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简述提存的概念及提存适用的原因。
问答题2003年5月6日,某市甲区法院对银河公司诉大明公司返还别克轿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大明公司对判决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责令大明公司在判决后10日内返还银河公司轿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后大明公司在缴纳了诉讼费用后便拒不返还别克轿车,亦未赔偿银河公司2万元经济损失。 2003年10月12日,银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指派执行人员李东负责该案的执行。李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且说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个月内由大明公司返还别克轿车并赔偿银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李东遂以人民法院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至2003年12月3日,大明公司仅支付银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但别克轿车始终未予返还。银河公司遂于2003年12月22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双方和解协议的裁定,责令大明公司于2004年2月5日前返还银河公司的别克轿车,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请分析下列问题:
问答题王某2002年9月9日在乘渡轮时,该渡轮遇大浪而沉没,王某在事故中失踪。王某后作为死亡处理,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某以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财产,包括4间瓦房、1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过了两年,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调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给邻村一村民。王某的财产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某的承包责任田也被乡政府收回。2005年11月6日,王某从温州返回家乡。原来他落水后被渔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温州学技术,也没给家里通信。这次回家见妻子与他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这些损失。可他的房屋只收回两间,地也收不回来,妻子更不愿回来。问: 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问答题沿海地区某一小渔村,青壮年渔民经常出海捕鱼,且随着设备日益先进,渔民们出海时间越来越长。1997年秋天,单身户齐某和他人一起出门赶鱼汛,未料到天气预报报道强台风即将在该沿海地区登陆。齐某的邻居孙某做好自家房屋的防风措施后,因见齐某的房子年久失修,已无法承受台风的侵袭,于是召唤自家的妻子与儿媳帮忙,将齐某的房子加固。台风过后,齐某等回航,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安然无恙,甚为惊喜,齐某特地到孙某家登门致谢。孙某说,我帮你加固房子,工钱不用你付,但是花的200元料钱你得还我。齐某觉得孙某要价太高,如果自己维修房屋,根本花不了多少钱,且自己又没请孙某帮忙,所以钱可给可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问:
问答题2000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成立印刷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由张某、李某、王某按4:3:3的比例分享或承担。在2003年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账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20万元的合伙财产;在2001年10月,李某雇用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问题: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论有瑕疵意思表示及其法律后果。
问答题孙小梅2005年到北京打工,2007年1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7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王某非法通奸,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
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
(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
问答题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乏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意见,李洁也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
问答题(2014年辨析56)现在流行一种说法:“我的地盘我做主。”请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角度加以辨析。
问答题某日,甲发现自家房屋出现下沉迹象。经调查,山上乙的个体煤矿,正采挖到甲家宅基地下方。于是甲找到乙,要求其停止在甲宅基地下方的采挖行为,但遭乙拒绝。乙认为自己的采挖行为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具有采矿许可证。甲认为自己建房也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乙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侵犯。双方争执不下,甲便带人将乙的煤窑井口封住,致使煤矿被迫停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论述养老育幼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