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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黎某从杭州买回一件蓝色真丝连衣裙,价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见后,觉得颜色有些单调。这位青年画家决定在连衣裙的前襟上绘几朵白玉兰花。几天后的一个傍晚,白某将白玉兰绘制完毕,准备骑自行车给黎某送连衣裙。连衣裙就夹在自行车后座上。途经夜市时,白某下车吃了些东西,待来到黎某家门口时,他发现夹在后座上的连衣裙已丢失,白某急忙顺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两个月,黎某与白某偶然发现,那件与众不同的连衣裙穿在一位姓张的小姐身上。从张小姐那儿,他们了解到:这件连衣裙是张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价格,从同事王小姐手中买来的。当时,王小姐声称,连衣裙是托别人代买的,自己穿上不合体,因此才卖掉。于是黎某与白某找到了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问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认,连衣裙是两个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况后,就要求张小姐返还连衣裙。张小姐则说连衣裙是自己花钱买的,并且当时并不知道连衣裙是王小姐拾来的,拒绝返还。于是,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连衣裙。
请问:(1)谁有权取得该连衣裙?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问答题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中财2004年研)
问答题提存(南京师大20l0年研;东财2010年研)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甲以所承包鱼塘中的鱼,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在保险期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该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 问: (1)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问答题论述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
问答题简述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问答题知识产权可以作何分类?
问答题有人认为:“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2016年简答54)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
问答题2002年5月19日,唐某对13岁的李乙说,他打算到广州进一批货,还差2000多元货款,请李乙找其哥哥李甲帮忙,暂时借给他这笔钱,等货脱手后马上归还。李乙答应下来,当天便来到店里找李甲要钱。碰巧李甲外出进货,店主委托杨某看管。为尽快帮唐某借到钱,李乙向杨某借钱,但杨某问明来意以及唐某后,没有同意借给李乙钱。 唐某遂找到杨某,说明来意,暗示会有重谢,杨某遂答应借给唐某2500元。第二天,杨某给了李乙2500元,在杨某的要求下,不谙世事的李乙写下了一张借条,借条写道:“今借到杨某现金2500元,一个月后归还。借款人李乙,2002年5月20日。”唐某拿到钱后,再无音讯。杨某心痛不已遂决定找写欠条的李乙,请求李乙返还欠款。
问答题简述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问答题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问答题试述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问答题试述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问答题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钢锭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货到付清。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交付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公司便与甲公司协商加价,但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便不想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了。履行期届满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钢锭。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出2000元费用。后甲公司威胁乙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之于众。乙公司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吨,乙公司便通知甲公司,拒绝交付剩下的钢锭。甲公司几次催促,但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购进了10吨钢锭,价值为1.2万元/吨。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