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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问答题某镇捕鱼专业户甲有2吨鱼要卖。因甲的妻子生病住院需要他照顾,正巧其邻居乙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物,甲便与乙约定,由乙顺便将鱼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乙作为报酬。乙拉着鱼驶往鱼市,在离鱼市还有50余里时,迎面突然开来一辆大货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乙,责令对方为乙修车。由于天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儿修不好,正好乙的同学丙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乙怕鱼会腐烂变质,又与甲联系不上,于是就请丙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拉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
丙将鱼拉到鱼市时,正好碰到其表兄丁。丁得知情况后,便让丁低价将鱼处理给自己,然后他给丙1000元回扣。丙怕甲知道情况后责怪自己,几经周折,最后拨通了甲的电话,告诉甲说鱼已经不新鲜,按照市价不好卖,要卖只能降价。甲让丙看着办,于是丙便以低于市场1/3的价格将鱼处理给丁,丁依约给了丙1000元。事后乙从丙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甲。甲一算,如此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较大。于是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就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场价的1/3,乙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乙应当赔偿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问:
问答题简述占有人如何对占有物进行保护。
问答题请论述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问答题格式条款(南京师大2006年研)
问答题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9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586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指使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问答题2009年9月1日上午,原告唐某到被告某日用品商店购物。当唐某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呜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唐某离店,并引导唐某空手越过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唐某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唐某进行全身检查,确定唐某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求唐某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唐某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女保安未检查出唐某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这才允许唐某离店。唐某离店后即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00元~200元的经济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唐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被告日用品商店赔偿损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问:唐某是否遭受损害?其表现为何?
问答题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民间有种说法:“有得必有失”,试用不当得利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2004年5月,王某夫妇因抚育婴儿需要雇用了保姆田某,双方协议由田某照管婴儿,王某提供田某食宿,每月工资500元。田某在王某家工作四个月后,听老乡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又觉得自己都能按照王某的要求照管好婴儿,于是要求王某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认为:田某确实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是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了劳务关系,田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王某与田某之间是劳动关系;田某能否要求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大化农机厂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3000万元。1997年11月9日,该厂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27日立案。12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1998年4月25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1998年8月3日,债权人会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该厂的重整,宣告其破产。1998年8月25日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该厂。管理人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的,由管理人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大化农机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拖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问答题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答题李明与其妻张梅及儿子李冬全家外出,因车祸而全家遇难,李明与张梅共同遗有存款5万元,现李明之兄李伯与张梅之父都认为自己是惟一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试问:这项遗产应由谁继承?
问答题预披露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研)
问答题仁发公司于2006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181万元。2007年8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7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2008年5月6日,仁发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2008年10月12日,仁发公司凭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月15日,仁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仁发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仁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银行N市分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确认仁发公司与中国银行N市分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判令仁发公司归还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本息,如不能归还,则中国银行N市分行可以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觌力。蓝梦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问:(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2)本案中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问答题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普通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的会计在支票左上角划了两条平行线,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 (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4)如果银行不予付款,甲公司能否免除票据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张瑜系王志的外甥女。1998年3月,王志经政府批准,在本县知春路旁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2004年5月,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知春路自东向西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干4米。2009年4月,王志未经当地有关政府批准,将平顶房翻建为三层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问最近距离为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志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9年7月18日,年仅12岁的张瑜到王志家度暑假,当晚8点,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同年9月,张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2004年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电力部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米的规定。而王志在2009年未经审批,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楼房,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瑜触电受伤,故应由王志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电力公司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2)王志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