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商事法律关系
问答题2009年6月10日,A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2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A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1000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009年6月13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2010年3月15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2009年6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4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供鞋子1000双,供货数量总计4000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年11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A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问答题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201室内。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毁损。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一天,某报记者李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有几个人在某工地弃用的工棚中聚众赌博,便用相机拍下此场面。第二天在报纸上登出并有文字说明,指出这些人胆大包天,在光天化日下聚众赌博。照片登出后,其中参与赌博的赵某找到报社,认为李某及报社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李某和报社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问:李某及报社是否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为什么?
问答题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的规则。
问答题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债的情况。
问答题试述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的差异。
问答题试论保证的从属性。
问答题简述民法的适用原则。
问答题试述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答题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问答题简述占有的效力。
问答题论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问答题北京市某营销公司推出一项特殊业务,即向保险公司等出售个人信息,不同信息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包括被采集者的姓名、性别、联络电话在内的基本信息,每条2元,500条起售。一位保险代理人称:“只要这类信息中有10%是有效的,代理人以每条2元的价格购买就是有价值的。”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他人隐私,营销公司认为,“现行的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这样没有侵犯什么隐私,而且打个电话并不会给对方带来什么伤害”;律师则认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这些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属侵权,如果这种行为还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性质就更严重了。尽管目前国内还没有隐私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已经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中财2006年研)根据上述材料,请谈谈你的看法。
问答题商事行纪(南京大学2004年研)
问答题(2011年案例分析60)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 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简述罗马法中规定的计算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