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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杜永生、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4年去世后,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杜喜生、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在一起生活。2001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2003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但杜永生仅在2003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2004年杨三妮去世。2009年4月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被告杜喜生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经杜喜生联系,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 问: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问答题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邓某有一台电视机,显示器出了问题,便送到关某开的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完好后,邓某以暂时没有现金为由请求缓交560元的修理费,关某开始没有同意,并主张待邓某交纳了修理费后才能取走电视机。邓某反复劝说,并说明该电视机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待李某支付价款后即偿还修理费,于是关某将电视机交给了邓某,但邓某一直没有偿还所欠修理费。关某咨询律师,得知其作为修理人,在邓某没有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的对邓某电视机的留置权。 问:本案中关某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问答题案情: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0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两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问题:
问答题简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问答题判断: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北科2010年研)
问答题试对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评析。
问答题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2004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问答题本票的出票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华师2005年研)
问答题王某和肖某是同事。王某因公出国,想用出国指标把家里的冰箱换成新的,就请肖某帮忙把家里的旧冰箱卖掉,碰巧肖某的表弟胡某刚从单位分到一单身宿舍,正想买一些便宜的家用电器。于是肖某就带着胡某找到王某,最后胡某与王某商定冰箱1000元出售,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个买卖协议。第二天,胡某带着1000元来到王某家取冰箱,王某对胡某说冰箱里还有一些东西未吃完,过两天再来取,胡某就把1000元钱交给王某。不料当天晚上王某家失火,冰箱及一些家具全都烧坏。胡某得知消息后,要求王某退还他冰箱钱。王某声称胡某已给了钱,冰箱就算是胡某的了,虽然冰箱胡某没有拿走,不幸被火烧坏,那也是天灾人祸,损失只能由胡某自己承担。胡某则称钱虽然给了,但王某并未把冰箱交付给他,所有权也没有转移,王某必须把钱退还给他。双方争执不下。胡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他的冰箱钱。
请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说明理由。
问答题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试述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
问答题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通产份额。”请问:
问答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问答题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2007年6月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月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月4日甲又将该房出卖给丁,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此事后,认为该房早已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亦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请问: (1)丙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理由是什么? (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丁? (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问答题北方某城市傍晚,忽然狂风骤起,正在行走间的30岁的某甲(女)被从阳台上刮落的花盆砸中头部,某甲当场死亡,经查,该花盆属三楼的某乙所有,事发时,某乙正在南方某城市出差,妻子某丙住在乡下,家中无人。某甲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赔偿甲的丧葬费、来往亲属的交通费、三个子女的抚养费共10万元;乙、丙声称:花盆被风吹落时家中无人,当日天气预报时也未报道要刮大风,城市居民养花一般都放置在阳台上,刮风吹落花盆,砸死甲纯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出于道义,自己愿意拿出一部分钱,用以安慰甲的丈夫及子女。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