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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也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请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述上述法律规定。
问答题简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问答题2002年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乙借了10000元钱,约定同年6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为8000元。甲在买了房子不久,就因单位裁员而下岗,到了同年6月28日,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30日该车被盗。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订一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问答题某市钢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银行要求公司提供足够的抵押物,钢铁公司于是提供了一块公司准备用于盖职工宿舍的土地进行抵押。该土地是钢铁公司采取出让方式获得的。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手续,但是银行和公司都没有对这块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钢铁公司在获得贷款后,着手进行了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在取得贷款的1年多时间里,钢铁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存放新采购的设备,其间还将一部分土地租给邻近的某公司临时存放货物。银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后钢铁公司在更新设备过程中由于经营遇到困难,按期还贷的计划无法实现。银行看到按期收回贷款已无可能,于是要求拍卖钢铁公司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钢铁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钢铁公司无权将其抵押,并要求现在收回。银行坚决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钢铁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收益也交给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 问:(1)钢铁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 (2)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为什么撤销权的行使均有时间的限制?该时间的性质是什么?(首都经贸2006年研)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请问:
问答题简述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区别。
问答题赵某于1992年外出打工,遇意外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子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拖拉机一辆 (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孩子继承。赵某被宣告死亡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因是外出务工时出车祸,失去记忆,现才康复。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但其后赵某及相关人员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问: (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2)如果钱某对赵某还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能自动恢复?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问答题2002年9月,原告建立并向社会推出“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有偿向公众提供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和在建项目详细资料,每月15日更新项目资料。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均来自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填报的内容。 《招标与市场》是被告编辑的月刊,2003年6月,被告将原告“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中的招标信息单独分列出来,并以《招标与市场》副刊“中国项目专刊”的形式出版。“中国项目专刊”为活页月刊,专门报道我国境内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及装备国产化项目的信息,所刊登的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采购概述、项目实施范围、采购设备范围、投资金额、采购方式 (是否招标)、项目建设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中国项目专刊”为有偿服务。原告起诉称,将被告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与原告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进行对比,发现自2003年7月起,在被告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中,被告的信息内容与原告的雷同比例为90/%,因此侵犯其著作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因迁新居,原有家具无处摆放,遂问其同事乙是否愿意要,如愿意,等新居收拾好了就送给乙,乙很高兴,表示愿意。但1周后乙向甲要求搬走家具时,甲称已将家具送给乡下的侄子了。乙很不高兴,双方因此纠纷,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李某赴外地出差,晚间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请李某过目,而后请李某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必需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李某签字后,便立即回房休息,因旅途疲惫,李某用手机向本单位领导简单汇报了一下工作进展,并将一些重要内容输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后,便立即睡下,直至次日早晨八点方醒。醒来后,李某发现自己房间的窗户被人打开,房门也大开,手机与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遂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李某签字同意的“住宿须知”为由,申请负责。经查实:李某睡前已关好窗子和门,且其电脑、手机被盗属实,另外,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人室盗窃案件发生,但该旅店未聘有保安人员。问:
问答题论述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问答题A县保险公司与该县某村村民姜某于1992年4月5日签订了一份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姜某投保10亩麦田,以预测承保亩产800公斤,每公斤1元计算,共承保麦子8000公斤,保险金额8000元。合同约定:A县保险公司自1992年6月5日麦子入场时到7月2日止,对姜某麦场上的麦子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由保险方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麦子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小麦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约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1‰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麦场发生火灾,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等。合同签订日那天,姜某向A县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保险费8元,合同生效。6月7日,姜某将麦子收割入场,6月10日姜某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管,下午3时左右发生了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火,四垛麦子除一垛外,其余全部烧毁,剩余一垛获麦子2000公斤。火灾发生次日,姜某将火灾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A县保险公司,A县保险协同A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作了勘察,A县公安局结论是火灾原因不明。姜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A县保险公司请求偿付遭损失麦子的价值共6000元的损失。A县保险公司以实际产量低于预测产量因而只能依实际产量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姜某诉到人民法院。问: (1)保险索赔和理赔的程序是什么?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问答题甲、乙是同幢楼上下层邻居。甲住二楼,乙住一楼。2010年10月30日,乙在装修房屋时,在一楼腾出一间房屋开个便民店,并将写有商店字号的霓虹灯招牌挂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外墙上。广告招牌影响了甲的休息,因此甲要求乙摘去商店的招牌,并且不得在一楼开商店,乙不予理会,双方诉至法院。 问:(1)乙可否在一楼开设商店?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摘去招牌?
问答题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问答题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特点。
问答题本票见票
问答题努仁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王电脑公司,在努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努仁公司的名义与海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海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努仁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努仁公司收到了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努仁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努仁公司以海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王电脑公司以努仁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
问答题《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