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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民事权利既可因法律行为取得,又可因法律行为之外的要件被充分而取得。问:权利取得与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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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公司法律顾问在给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亦可免除责任。”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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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1年春节期间,曲作家兼剧作家赵某听老友钱某谈其赴某海岛采风收获,为钱采录的当地民间传说和民谣曲调所陶醉,顿生灵感,遂以该钱采录的民谣曲调为基础,又根据该钱采集的民间传说,写成了大型歌剧《长岛渔歌》(下文简称“岛剧”)。在编剧过程中,赵某曾多次借用钱某录采的民谣录音磁带,后为方便,遂自行复制了一套。 赵某的女友、A省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著名歌唱家孙教授,在岛剧编定过程中,给予赵某热情鼓励,并提了一些有益建议。岛剧写成后,赵某在剧本手稿封面写上“谨以此剧献给阿芳” (孙某的昵称),并邀孙某领衔主演。孙某不负重托,经反复排练,于1991年5月31日进行最后彩排,听取有关专家意见,以便早日公演。A省艺术学院电化教育馆对彩排的全过程做了录音录像。 钱某作为专家,应邀观看彩排。他看后即抗议该剧剽窃了他的创作成果。并为赵某擅自复制其民谣磁带的行为与赵发生争执。 采排后赵陪孙回家,遭遇车祸,二人同时罹难。 一年后,A省文联举行“孙某教授周年祭”活动,A省文化厅组织省内外艺术家联袂演出岛剧,由孙某的学生李某领衔主演。为更好地宣传党的政策,演出组织者对剧本和曲谱作了必要修改。演出前,全体出演职员一致决定,不收取报酬,演出收入用来建立“孙某音乐教育基金”。首次公演大获成功。在省城连演数场后,又赴首都和邻省巡演。共获收入30万元。基金会遂告成立。 A省电视台从省文联获得专有性广播权,现场直播了岛剧首场演出实况。主演李某抗议A省文联无权许可电视转播,并要求A省电视台赔偿损失。 S、H、T三省电视台也作了岛剧的转播。经查,除T省电视台是由A省艺术学院电化教育馆提供的孙某彩排演出实况录音录像资料外,S省、 H省电视台均系自行录制A省电视台节目而转播的。此外,A省艺术学院电化教育馆在教学中,曾多次播放其电化教育馆录制的岛剧彩排的全部实况。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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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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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马某为筹建一座建材厂,以自有高级数控机床一台(价值32万元)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3月1日签订并于3月5日办理登记;此前,马某以该机床为抵押向疏某借款3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马某又以该机床为抵押分别向常某、李某各借款7万元。与常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1日签订,与李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5日签订,但这两个合同均是于1997年8月10日办理的抵押登记。由于当时建材在市场上比较紧俏,产品价格一路上扬,马某喜出望外,安排工人每日三班倒工作,机床24小时不停昼夜轰鸣,丝毫不停机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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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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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劳动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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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职业培训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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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中财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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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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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保证的设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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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何理解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继承法中的哪些规定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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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问: (1)甲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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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之子赵梦与被告李飞、王超、郭宇、周兵、王兴等5人在同一学校读书。2008年5月9日下午放学后,赵梦、王超约李飞、郭宇、周兵、王兴一起到李家村鱼塘游泳。前往游泳的6人中,王兴、李飞、郭宇不会游泳。到了李家村后,王超、赵梦先下水,后周兵、李飞、郭宇相继下水。在游泳过程中,王超背李飞到深水区教他游泳。游了一会儿,王超将李飞背出深水区休息。第二次,王超又背李飞到深水处教他游泳。此时,赵梦游到王超游泳处,王超将李飞丢下游出。李飞不会游泳就抓住赵梦的肩膀,并将赵梦按在水下面,李飞在上面。此时王超已游到浅水区,见状立即返回救出李飞。等再次返回救赵梦时,赵梦已落水无法找到。后郭宇跑到砖厂叫人来将赵梦捞上岸,但因溺水时间过长,赵梦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飞的代理人称赵梦的死亡是由于王超将李飞背到深水区,加之李飞不会游泳,才导致这一事故发生,李飞并没有过错。被告王超的代理人认为赵梦的死亡是因李飞将其按在水下所致,与王超无关。 问:(1)众被告中哪些(个)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哪些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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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贾某与家人到宏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与家人在用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和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以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和炉子均不合格,宏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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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居住A地的王某因公出差到B地,发现该地某商场出售的C地生产的微波炉十分便宜,于是购买了一台。回家安装后,功能一切正常。但是,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王某的儿子王顺自己在家用该微波炉烘烤食物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王某的儿子左眼严重受伤,家中的其他一些物品被损坏。 问:(1)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2)王某家就此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问,可以向哪些人提起?如果王某家对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则C地的微波炉生产厂商是否可能参加到这个诉讼中来? (3)如果就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哪些法院?如果王某在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A地的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当地发生了地震,根本无条件进行案件的审理,王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4)仅就王某的儿子王顺的眼睛伤害案件而言,如果王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候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谁应当是原告?如果王顺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则谁应当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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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B、C三人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浙大2008年研) 问: (1)该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2)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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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将耕牛借给同村的李某使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李某向王某提出购买此耕牛的想法,王某当时正想出售此牛,遂欣然同意,并商定了牛的价格,三天后李某付清了价款。请问: (1)王某何时向李某交付耕牛? (2)假设在李某付清价款之前,该耕牛失蹄跌落山崖摔死,则王某还能否向李某索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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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债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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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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