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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国有企业在2001年改制成有限公司,由管理层持有多数股权,章程依据当时的公司法载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股东会职权之一为:“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2006年9月,该公司总经理股东S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要求他们在30日内行使异议权或者优先受让权,其他股东虽有异议但因要价太高而无人愿意购买,S抢在公司开会讨论股权转让办法之前也即其他股东接获通知的第30天,与其70多岁的老父亲签约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因章程没有修改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拒绝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上法庭。(南京大学2008年研) 请问您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如何理解,S及其老父亲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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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给付所生不当得利在制度适用上的排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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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现年16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6年10月1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16500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则: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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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议书》,决定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双方约定组建生产、销售“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产品的专营公司。侨星公司按约定于1994年成立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即双方约定的专营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矿山采掘设备“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王强在京海鹰设备公司成立后负责技术工作。 1999年王强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它属于“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该设计工作于同年内完成。2000年5月23日,王强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得授权。2000年6月至7月王强离开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并带走了专利证书。王强与京海鹰设备公司因“旋摆式破碎机”技术专利权属的归属引起诉讼。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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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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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需要到外地出差,其宠物猫无人照顾。甲打电话给朋友乙,拜托乙照顾宠物猫,乙答应。一天后,甲将宠物猫交给乙。宠物猫是血统纯正的名猫,价值1万元。乙在照顾宠物猫的过程中,发现名猫特别难养,照顾起来特别消耗精力,于是未经甲同意将宠物猫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爱猫人士丙。在丙支付价款后,乙将宠物猫交给丙。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成立的是什么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出卖宠物猫?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3)丙是否能够取得宠物猫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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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兴是一位广受观众欢迎的相声演员,某演出公司邀请张兴出演相声以提高其公司的知名度和收益。因此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元旦晚会上由张兴出演相声,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酬金。不料演出当日,张兴因天气影响航班停飞,无法按合同约定赶赴晚会,于是,张兴便委托在场的徒弟丁某代为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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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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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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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证券市场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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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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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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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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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去上班,行驶途中,意外撞上一根竖在路中间的电线杆,导致甲重伤住院。原来,竖在马路中间酿成这场悲剧的电线杆属于该市电信局所有,多年之前就安装在此。安装这根电线杆时,电线杆并不在路中央。2007年11月,该市在拓宽这条马路时,因为有争议,所以改路不改线,致使本来在路边的电线杆变成竖在路中央,成了“马路杀手”。为此,甲的近亲属起诉,要求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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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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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要回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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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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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自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一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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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论述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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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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