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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1年4月,某广告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携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广告公司为技术公司摄制企业专题片和广告片,制作费1.6万元,技术公司需先行预付8000元,制作完毕后再付清全款。当日,王某将技术公司的8000元支票交付某家电视台请求协助摄制,电视台也将收据经王某交给技术公司。尔后,当王某将制作完毕的录像带交给技术公司时,技术公司因摄制质量提出异议。由于协商不成且王某此后下落不明,技术公司要求其返还制作费8000元;而广告公司则以未对王某授权签约且未收到8000元为由,拒绝技术公司的诉求。一种意见认为:广告公司虽有业务员出面签约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但在整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都是王某一人操作,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原因是:其一,该公司否认对王某有签约授权且并不知晓有此合同;其二,该公司未曾收到8千元制作费,从证据(收条)看,是王某个人签收;其三,请电视台协助拍片也是王某自己联系,公司从未出面参与;其四,证据(收据)载明,是电视台直接收到技术公司开出的支票,并直接向技术公司出具收据,这“一收一出”均通过王某个人完成,从结算过程看,与广告公司并无牵涉。故此应当认定,技术公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向王某个人追索返还,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签约、履行行为属于代表广告公司的职务行为,亦即属于法人行为。理由有:一、从签订合同看,广告公司承认签约人王某是本公司业务员,并且合同上明确盖有该公司的合同章,这是以认定王某的签约是广告公司的法人行为;二、从履行合同看,由于王某持本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技术公司签约,必然使技术公司认为王某系广告公司的业务代表或经办人,其签约行为以及此后一系列履约行为,包括接收支票、交付发票和录像带等行为,也必然代表广告公司。因此,王某所为应认定是广告公司所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广告公司承担。你同意哪种意见并试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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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北科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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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1年11月,甲市A区的天意纺织公司与乙市B区的宏大机械公司签订一份6台纺织机械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宏大机械公司应在2001年12月底前向天意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6台纺织机械,天意纺织公司应在接到6台机械后10日付清全部货款。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的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宏大机械公司按时提供了6台纺织机械,天意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3万元未支付。宏大公司催要过程中,天意纺织公司以宏大机械公司提供的纺织机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大量的丝麻原材料损失为由拒绝。2002年2月19日,宏大机械公司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意纺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3万元。天意纺织公司在接到A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之后的第四天,向A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出要求宏大机械公司赔偿因所提供纺织机械不合格给自己造成的丝麻原材料损失28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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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专利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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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某于2000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3月1日获得授权。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A公司。 2000年1月26日,被告B公司与被告C公司签订“无机软质防火卷帘产品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设计开发的无机软质防火卷帘配套产品委托B公司生产。C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指导,B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应达到C公司的技术要求。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B公司向深圳鹏基龙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温县卷闸厂等企业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无机布基特级防火卷帘”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在技术特征上相比缺少了“连接螺钉和薄钢带”的技术特征(该技术在原告的权利保护范围内)。但是被告的《产品说明书》中的安装效果图及其提交的《特级防火卷帘纵向局部剖面图》显示,其产品须加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配套安装使用。并且,在A公司刊登了律师声明后,B公司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告知客户须加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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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某市中外合资港辰化工有限公司。乙,某市物资公司。甲、乙于1993年10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供应甲聚丙烯200吨,每吨4000元,货款共计8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款到即发货,供方无法交货时处以总额10/%的罚金,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事项处以总额8/%的罚金,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分两次向乙支付货款。乙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即发运100吨聚丙烯。甲在收货后,认为部分货物达不到生产要求,但未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将大部分货物投产使用,致使一些产品不合格。加之乙在收到第二笔贷款后迟迟不交货,甲便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还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便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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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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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判断:动产质权的设定,须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北科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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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物权的效力。(南开大学2005年研;浙大199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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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和乙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 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 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且支付6 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 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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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入住。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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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就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条建议并阐述理由。(浙大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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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 (1)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么? (2)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乙于4月28日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与丙,并与4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4)如果甲、乙二人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卖给丁,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乙以事后未达成租赁协议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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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请分析: (1)从本条规定看,定金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2)法律规定以主合同标的额为基数,定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3)定金罚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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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商法的现状及现实走向。(上交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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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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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林某因牙疼到张某开设的个体诊所就诊,张某对林某的痛牙作了简单的处理后告知林某次日上午到诊所做拔牙手术。次日上午,林某依约来到张某的诊所。张某为林某诊察后,认定左下第七颗磨牙龋坏引起牙疼,经消毒、麻醉后,实施手术将该牙拔掉,并将拔掉的牙交给林某。几天后,林某到省城出差,又感牙疼,经省立医院牙科医生诊断,确诊林某是因左下第六颗牙龋坏引起牙疼,并建议林某将坏牙拔掉,林某疼痛难耐,只好同意拔去该牙,并将该牙带回。事后,林某将其保留的两颗牙齿,送医疗机构鉴定,确认拔掉的第六颗磨牙确属龋齿,而第七颗磨牙并无龋坏现象。于是,林某以张某拔错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①返还拔牙的费用人民币100元;②赔偿其直接损失,包括第2次拔牙的医疗费120元、植牙费用2000元;③赔偿其健康受损的精神损失2000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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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南京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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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因买卖关系于2005年10月8日签发面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普通支票一张与乙公司,但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的名称。第二天,乙公司即将该支票交付于丙公司。丙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持票向该支票所载的付款人A银行请求付款,遭到A银行的拒绝。(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研) 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吗?为什么? (2)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请求支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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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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