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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
问答题甲药厂生产小儿感冒药,其注册商标是“宝贝”,这种药在本地销售情况还可以,但在外地不行。厂长李某认为不好卖的主要原因是它的牌子不响亮。现在市场上的小儿药并不多,有显著疗效的更是很少,而现在的独生子女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如果有点儿发烧感冒,哪在乎药的价钱,他们只要求药的牌子硬。如果他们厂的药换个牌子,一定会很畅销。从此,宝贝牌的小儿感冒药就改名为“小儿惊风散感冒灵”。“小儿惊风散”为乙药厂生产的药品名称,医药管理部门对商标问题不是很清楚,于是就批准了这一药名。改了名的小儿感冒药投放市场后果然受到欢迎,可是生产“小儿惊风散”的乙药厂的药却受到影响。人们说市场上既有“小儿惊风散”,又有“小儿惊风散感冒灵”,不知是不是同一种药,也许是各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的疗效为什么不一样呢?乙药厂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就要求甲药厂停止使用“小儿惊风散”的名称,但该药厂回答说:“你这个名并不是注册商标,并不是你一家厂专用的,既然市场欢迎这种牌子,那我们也要用。”乙药厂见对方不讲道理,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知名商品的名称专用权。 请问:
问答题高某欲出卖自己饲养多年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将狗送回家后3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1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在饲养狗的1个多月期间,狗曾咬伤了几位到孙某家做客的朋友,这使得孙某感到此狗不易驯服。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狗又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将狗返还给孙某。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10000吨钢材,分两批交付,分别在7、8月发货。6月份市场上钢材供不应求,价格提高。丙公司急需钢材,遂找到甲公司,要求以高价买下甲库存5000吨钢材,并约定即时付款。甲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7月初发货完毕。7月,乙公司催着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声称货源紧张,无法按期供货,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公司已经将钢材转卖给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
问答题尹浩、孟萍夫妻收养尹真为子。2004年3月,尹浩患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均由孟萍继承。同年9月,尹浩病重,担心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归养子尹真,条件是尹真必须赡养孟萍,直到孟萍去世。2005年1月,尹浩去世,尹真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并履行赡养孟萍的义务。2008年,尹真结婚。婚后尹真的妻子和孟萍关系不和,尹真不让孟萍在家居住,且不支付赡养费。2010年,孟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尹真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3)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财产。 问:(1)孟萍和尹真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为什么? (2)尹浩立下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 (3)孟萍有无权利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为什么?
问答题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万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法学意义上的亲属的特征。
问答题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了如下几项请求: (1)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2)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3)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4)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你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分析周某的上述请求哪些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司考)
问答题1999年9月1日,某市康卫某厂(甲方)和某市佳佳食品厂(乙方)约定,第一批1999年 9月15日供货,价值20万元;第二批9月30日供货,价值20万元;第三批2000年6月1日供货,价值20万元,规定货到付款。并约定乙方交付6万元定金,每次供货后取出2万元折抵货款。合同履行。 2000年5月,甲方得知乙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偿债务。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停止2000年6月1日的供货。乙方不同意停止供货,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基于以上案例,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10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年9月15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350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问:
问答题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乙的厂房没有建成,无处安放机器,就与甲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于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偷走,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完成交付。 问:(1)该机器所有权归谁所有? (2)乙可以向丁行使何种请求权?
问答题1995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衡水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四份。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083.68元。同年9月29日、10月17日,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水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上站前被告损坏货物一件。同年10月12日、26日,货物分别到达黑龙江鸡东县。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91178.86元。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原告经向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衡水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设备制造厂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运费、上站费等多种服务费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原告据此将货物交给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是代理关系。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是代理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办运输造成的经济损失91178.86元。 被告转运站辩称:在代理期间,被告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并将原告的货物由自己的储存地安全地送至货场站台,同铁路部门进行了验收交接,并按原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成了委托职责。货物的损坏是在运输中造成的,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应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按规定赔偿。被告转运站的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答辩内容同转运站。 问: (1)被告转运站是否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实业公司在案中承担什么责任?
问答题1996年4月12日,A市甲企业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日本进口原装索尼彩电,并约定了价款和交货时间,乙公司需要支付定金6万(未超过合同价款的20%),其余价款货到即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甲企业未如约交付彩电。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派人前往查询,发现甲企业根本无日本进口原装索尼彩电可以供应,并发现该企业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却由丙某承包,丙某因负债过多而逃跑,目前下落不明。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而甲企业却以“承包人丙某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对企业债务完全负责”为由,要求乙公司向承包人丙某承担责任。
问:甲企业是否应该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商法的渊源(南京大学2005年研)
问答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问答题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 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问答题简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问答题甲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由于供电公司线路检修而经常出现电压不稳的现象,但供电公司在检修线路前并未通知甲。某日,甲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机突然被电流击损。甲在知道供电公司检修线路导致电压不稳的情况之后,便找到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供电公司并不理会甲的要求。于是,甲便不再交纳电费。供电公司几经催促,甲书面通知供电公司,称供电公司不赔偿电视机的损失,甲便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电费。之后,供电公司开始给甲家断电。甲从供电公司设在甲家楼旁边的供电设备上私接了一条线,给家中通电。请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