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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颜某对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4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地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性质?为什么? (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3)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由谁支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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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二人拟共同经营一家洗衣店,平均出资购买一套洗衣机房设备,洗衣店建成营运之后半年,洗衣机设备出现故障。甲找到一位机械师丙进行维修,维修费为2万元。修好之后,甲仅向丙支付1万元,要求丙向乙索要剩余的1万元,理由是,自己仅就其出资份额承担债务。丙多次向甲索要剩余维修费均遭拒绝,无奈诉至法院。问:丙能否向法院请求由甲支付剩余的1万元维修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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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8年2月15日,李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险。同年5月24日李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食指、中指、无名指残废,医院和公安机关也作了鉴定。李某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保险公司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与《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关于中指、无名指、食指“残缺”之规定,请求赔偿18000元。保险公司认为,从李某“残缺”程度看,还没有完全丧失功能,只是丧失部分功能。按有关规定,只能赔付3500元。李某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向李某解释“残缺”之具体含义,导致双方对这两个字的含义的理解,发生了分歧。根据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李某的解释符合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李某保险金18000元。问题:法院的看法是否正确?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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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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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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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我国扶养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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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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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我国集体合同体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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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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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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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OPIUM”翻泽成中文是“鸦片”,可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居然通过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分类第3类香水商品上注册了第162156号商标。成都市工商局(下称申请人)在办案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成都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OPIUM”商标提出注册不当,申请裁定撤销。 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这个申请。 被申请人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答辩:“OPIUM”商标是一个带有暗示性并与香水行业相互贴切的好商标。鸦片是一种能使人抛开困难和现实问题,造就一种惬意、舒适心态的药物。被申请人使用“OPIUM”作为香水商标正是取其这一种暗示性含义。“OPIUM”商标自70年代起就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该品牌商品的年销售量均以百万瓶计算,“OPIUM”已成为世界香水业的驰名商标。“OPIUM”在中国也早于 1982年注册,注册号162156,1992年该商标如期续展。现在,“OPIUM”品牌的商品正在中国各大城市及香港、台湾地区广泛销售。在中国,该商标理应受到有效保护。 申请人提出注册不当的主要理由是:“OPIUM”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OPIUM”中文译为“鸦片”。被申请人中国部在市场销售的有关资料中声称,“OPIUM”商标的产生,是外商标1977年到中国旅游时,“在中国鼻烟壶的造型中找到了灵感,创造了富有浓厚东方色彩的‘OPIUM’(鸦片)香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被中国人民深恶痛绝的鸦片视为‘富有浓厚东方古国神秘色彩’的东西,已构成对中华民族的歧视和不恭。被申请人同时宣传‘鸦片’代表着诱惑,‘鸦片’本身是一种禁忌,但是却往往令人上瘾,‘鸦片’香水给女性营造的氛围也是一样充满烈火浓情等等。被申请人利用毒品鸦片进行诸多夸大不实的宣传,已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另外,毒品鸦片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典型的邪恶代名词,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在人群中广为宣传,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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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向邻居乙借款5万元,并打了借条,约定于1年后还款。半年后,甲称自己生意失败,要求宽限1年,乙未表态,但在1年期限届满后并未立即催讨。期限届满后半年,乙向甲催讨,甲称乙已经同意自己延期,乙否认,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以及相应罚息。审理中查明,借条上并未写明利息。乙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但甲否认,故拒绝支付利息和相应罚息。 问:(1)甲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2)甲是否应当支付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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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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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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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9.24‰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 199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成了于199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巳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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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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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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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物权法定主义(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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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人民剧场举办明星张某的个人演唱会,为了吸引观众,人民剧场要求演唱除了该明星自己创作的10首歌曲外,还要演唱李某创作的5首歌曲。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人民剧场征得李某的同意,而人民剧场并没有事先征得李某的同意。演唱结束后,张某发现人民剧场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演出制作录像带,复制销售,并且在演出当晚,人民剧场通过网络发布了其演出的部分曲目。 问:(1)张某演唱李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谁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2)人民剧场擅自制作录像带和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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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叉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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