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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于2010年7月1日,接获乙公司寄送的若干精美商品的价目表,从中选购A餐具一套,价格为3000元,于7月3日函复乙公司,表示购买,同时约定于7月20日于甲住所交付。该函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7月7日回信表示同意,该信于7月10日到达甲。期间,甲曾于7月5日改变主意,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该函于7月8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派员于7月20日送甲选定的A餐具至甲住处,适逢甲出差不在家,且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完成交付。乙之员工回程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该餐具全毁,乙之员工对此事故无过失。8月15日,甲出差返回,乙即向甲请求其支付餐具价金3000元。 问:甲有无此付款义务?
问答题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问题:
问答题简述意思表示的特征。
问答题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问答题论述债权人的撤销权。
问答题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问答题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
问答题试述宪法中的刑事诉讼条款。
问答题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母指控王某有虐待罪行。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以两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分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恰当。
问答题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问答题马克思曾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问:请运用所学过的刑事诉讼理论解析这句话。
问答题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请结合这一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李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在上诉、抗诉期内,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审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于是在阅卷后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将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尽管没有见过王某,但小刘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问答题“羁押”一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反复出现,在理解上容易造成混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由此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实际上特指的是逮捕之后的羁押。这就与国外法律上的羁押一词的用语不完全相同,即国外羁押又与我国拘留、逮捕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请思考羁押与拘留、逮捕两种制度的区别。
问答题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及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系。
问答题有关“沉默权”的问题引起诉讼法学界的热烈讨论,请谈谈你对“沉默权”的见解。
问答题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
问答题试述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程序。
问答题犯罪嫌疑人刘某,男,32岁,江西省吉水县人,无职业。2008年2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郊区金家山路口,遇到下课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邓某(男,时年9岁)。刘某曾经与邓某的父亲邓三平发生口角,为图报复,以骑车载他回家为名,将邓某骗到他在塘山乡长巷村所租的房间里,趁邓某不备,拿起羊角钉锤朝邓某的后脑部猛击数下,致邓某当场死亡。当晚11时许,刘某将邓某的尸体拖至屋后水塘边,绑上红砖,推入水塘沉尸灭迹。侦查终结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08年5月12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认为自己罪孽深重,当庭表示不上诉,于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次日将该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阅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同意判处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刘某突然提出,他有重大事情要交代。经讯问得知:3年前发生在本市的两起特大抢劫银行案是他认识的范某等人所为。同时刘某还交代了范某的落脚处。根据刘某的交代,公安人员抓获了范某等人并印证其说的话。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也只能将刘某执行死刑。 问: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
问答题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荆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多次协调,改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2005年3月4日,佘祥林的“死妻”复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召开院党组会,启动再审程序,重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紧急撤销原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对余祥林宣告无罪。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错误?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