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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除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外,公示催告程序有什么样的特点?
问答题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均被判处死刑并分ZU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问答题法院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之一,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问答题韩某因涉嫌谋杀妻子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韩某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韩某无期徒刑。韩父以韩某没有杀人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1年多未予答复。韩父只得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杀害韩某妻子的真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问: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有何错误?
问答题试论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问答题除是否回避外,民事决定还适用于哪些方面?
问答题刘某,男,27岁,有多次犯罪的记录,2002年6月,又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拘留了刘某,但经过对案件情况以及刘某个人的了解,认为应当对刘某进行逮捕,于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刘某。人民检察院最后批准了逮捕刘某的申请,公安机关继而对刘某执行了逮捕。 问题: 1.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对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应如何处理? 2.简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问答题张某,男,19岁,为滨江市乌龙县一小镇上稻米加工厂厂主之子。经常招惹是非,与人打架斗殴。路某,男,18岁,为该镇附近一村农民之子,因看不惯张某等人依财仗势、趾高气扬的样子,经常与之发生冲突。一日路某在该镇一朋友景某家吃饭,傍晚回家,因其饮酒过多,由景某送其回家。行至该镇一座大桥下时,即遭张某等人伏击。张某掏出早已准备好的三角刮刀,向不醒人事的路某连刺六刀,致其胸部、腹部、臀部、臂部多处受伤。景某大声呼救,惊动周围群众,张某等人才停止侵害。张某等人同众人将路某送至镇医院抢救,第二天,乌龙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了张某。公安局委托县人民医院医生马某为路某作伤情鉴定,经鉴定确认路某为重伤。公安局并录取了景某的证言笔录。侦查终结后,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乌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为报复私怨,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而向乌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乌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某认为自己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主动为路某送医院治疗,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应当从轻处罚,故委托其律师王某代为向滨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滨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 试分析本案诉讼过程中的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问答题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的要求之一,除此以外,实质上的程序公正还有哪些要求?
问答题1998年3月14日。上午六时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该县火车站附近一废弃的工棚中,发现一具年轻女尸。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死者是被他人用手卡住咽喉,造成窒息而死亡的。后经鉴定,发现死者已有二个月的身孕,且死亡时间为 13日晚7时至10时之间。另外还在室内发现一女用挎包,内有一空钱包及一张纸条。纸条上的内容是:约定3月13日晚上与被害人面谈。署名为李某。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李某。李某承认其与被害人在谈恋爱,并有两性关系,但其父母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废工棚是他们约会的固定地点。在13日晚上的约会中,被害人以她怀孕为由,要李同意与其马上结婚,李不允,被害人即又吵又闹,还打了李两耳光,李一怒之下,独自回家。其坚决否认是他杀的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又掌握了如下证据:在李某家的录音电话中,有被害人指责其不回电话,不负责任的录音。关于纸条上字迹的鉴定结论,证明是李某的笔迹;李某的邻居王某证明13日晚七时许看见二人一起出去了,但一个小时左右,只有李某一人回来。 问:(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在本案中存在哪几种?它们分别包括本案中收集到的哪些证据? (2) 依照有关证据理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能否认定李某有罪?为什么?
问答题王某1994年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由甲地人民法院判决后送至甲地监狱服刑,进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监狱决定减刑一年,实际还需执行9年。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举报后,要求甲地监狱撤销该减刑决定,甲地监狱迫于无奈,取消了该决定。王某于1998年越狱逃走,流窜至乙地并作案多起,后被乙地公安机关抓获,并通知了甲地监狱。甲地监狱认为,王某是该执行机关的逃犯,因而对其所犯新罪的处理理应由甲地监狱侦查后,报原审判机关审理。 问: (1) 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对于王某在逃跑途中所犯的新罪应由哪个机关来处理?甲地监狱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
问答题阐述禁止重复追诉的原理,并结合立法与实践剖析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30分)
问答题1997年5月31日,孙某因涉嫌伤害他人被甲县公安机关拘留,同年9月转逮捕。7月31日甲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7年8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问: (1) 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三年,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若被害人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 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而孙某在缓刑期间又窜至乙县偷得现金2500余元。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撤销了甲县人民法院对孙某判处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这种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如果你认为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你认为不正确,请指出正确的做法。
问答题3.被告人赵某、李某、孙某家住龙山市城东区。赵某是盗窃惯犯。1999年,赵某组织李某、孙某在龙山市各区流窜作案。2000年4月,赵某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工作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夜,赵某组织李某、孙某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5万余元。 问: (1) 若赵某、李某、孙某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 若三人行窃后,孙某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姜某、井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3) 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押送江北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李某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龙山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1.黄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黄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黄某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核准,拟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黄某执行死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问答题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你认为中国的反诉制度应当包括怎样的内容)(20分)
问答题试论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问答题试论述回避制度的意义。
问答题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子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