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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
问答题1992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0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日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订。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订合同,陈某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代理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代理权。原告与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代理无关,且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奖励提成。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代理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代理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问答题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 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讼。 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提示] 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
问答题[案情介绍] 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994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
问答题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问答题试论联合国的改革问题。
问答题试论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问答题[案情介绍] A国甲公司所生产的“博林”商标的电磁炉,是在A国注册的产品。1987年9月,为向中国香港和大陆推销该产品,A国甲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经销6.5万台“博林”牌电磁炉。之后,该香港公司又与广州乙公司签订销售“博林”电磁炉的合同。在销售该产品期间,乙公司对“博林”电磁炉进行了改良,并进口部分零件材料,在国内组织生产,后于1988年10月8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博林”商标,得到初步审定,并于1989年4月在《商标公告》第248期中给予公告。“博林”商标遂被广泛适用于乙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上。A国甲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后,于1989年7月19日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乙公司的345799号商标的初步审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上述申请后,以A国甲公司所指的“博林”商标未在我国大陆注册为由,驳回其申请。
问答题1999年4月,欧盟马钢管件防备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自日本、巴西、中国、克罗地亚、土耳其等的进口马钢管件进行反倾销调查。1999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上述国家的进口马钢管件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调查中欧盟委员会确认原产自克罗地亚的马钢管件对欧盟的倾销幅度为1.8/%。 请问:此时欧盟委员会应作何决定?
问答题评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问答题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没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问: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问答题试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问答题试论时效的法律适用。
问答题请说明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含义以及解决方式。
问答题一个农场主向一个二手农机经销商购买了一台(使用过的)拖拉机。在使用了一个星期后,该农场主发现,这台拖拉机经常在耕作途中熄火,无法正常使用,延误农时,修理多次亦不见好转。当该农场主向二手农机经销商提出退货要求时,二手农机经销商认为:买方应当知道这是一台二手农机,其性能不可能非常理想,并且自己在销售时也未对该机器作出任何明确的担保。 你认为:该二手农机经销商是否违反了自己的品质担保义务?
问答题比较并评述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问答题李文,上海焦化有限公司的普通职工,97年8月,退伍不久的他为了学习,花了10200.00元在上海西门电脑市场购买了美洲豹品牌电脑一台,谁知只使用了四个月,坏了三次。出售该电脑的诗奇商务公司百般推诿,甚至维修所需的零部件也要求李文付费,最后一次电脑彻底坏掉无法使用。花了万余元代价换来的竟是这样的结果,李文非常气愤,随之向消费者协会和技术监督局申请鉴定,以搞清电脑经常坏的原因。鉴定结论使人震惊,号称美洲豹的品牌电脑竟是三无产品,反复损坏的原因也就很明了了。李文找到了出售该电脑的诗奇商务公司,经办人不予解决,为逃避责任,该公司随之从西门电脑市场内消失了,李文连交涉的对象也找不到了。无奈之下,李文找到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委托蒋吴、潘沪生律师作为代理人,决心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根据《产品责任法》应如何处理此案件?
问答题试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问答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
问答题俄罗斯公民甲在哈尔滨市旅游观光时,骑着一辆摩托车,撞伤法国公民乙后,又撞伤俄罗斯公民丙,乙和丙分别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