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法的体系解释(南京大学2010年研)
问答题简要说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内容
问答题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齐玉苓通过了统招考试,并被山东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但其录取通知书被中学同学陈晓琪及其父亲盗用,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以及齐原所在中学滕州八中负有部分责任。陈冒名上学读完了商校,以后又冒名在银行工作;齐则一直未收到通知书而不知事情真相,因而失去上学机会,只能在家务农,后在其兄帮助下转了城市户口,在一家工厂工作,又因工厂不景气下岗,后来改上技校。十年后,齐玉苓偶然发现事情真相,于是状告陈晓琪等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山东省枣庄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但认为原告已经放弃受教育权。齐玉苓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侵犯姓名权引发的受教育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回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齐玉苓根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必须赔偿原告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 问题:有人指出,本案中根本没有必要适用宪法,因为《教育法》已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注意齐玉苓案发生于1990年,而《教育法》是在1995年才通过的。在2001年审理这一案件时,是否可以适用《教育法》?为什么?假定《教育法》在案件发生时即已经生效,法院是否就不应该或没有必要适用宪法条款? 宪法主要发挥公法作用,因而宪法义务只能被施加于国家机构,而不是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根据宪法而使被告负民事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要式行为
问答题简述法律意识的作用。
问答题论述制裁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区别。(北邮2007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山东大学2010年研)
问答题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问答题结合宪法和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论述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
问答题联系历史与现实的实际.试论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在法律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南财大2008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
问答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问答题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的主要优点。
问答题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及基本原则。
问答题论述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对法制建设的特殊重大意义。(北大2005年研)
问答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该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资企业。港资企业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答题常言道:杀人偿命。刑法:杀人判处……。两者属于什么规范。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吉林大学2006年研)
问答题如何理解法律行为的确认及其内容?
问答题当下的社会生活,处处渗透着法律意识:大学生小孙认为偷拿阅览室里的杂志不构成盗窃;农民工老刘年底遇到老板赖账,未能发出工资的事情表示自认倒霉,没人能管。
请结合法理学的有关知识,试分析法律意识的作用。
问答题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间的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