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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法学理论
问答题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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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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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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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律推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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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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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第58~64条增加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旧的公司法中,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问题: (1)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原理,分析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性。 (2) 联系材料说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了哪些法律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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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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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假定(条件)。(中财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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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小王绑架当地钢管厂主吴某的儿子进行敲诈勒索,吴某报警后警方顺利侦破此案,救出了人质,小王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过在监狱中的劳动教育改造后,小王改过自新,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干这种违法乱纪,伤天害理的坏事”。请根据上述材料,简要分析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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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①里格斯诉帕尔玛案 1882年,帕尔玛谋杀了其祖父。在此之前,帕尔玛知道祖父已立下遗嘱将其定为遗嘱继承人,且知他将获得大笔遗产。但是,由于担心新近重新结婚的祖父可能改变遗嘱,帕尔玛便将其毒死。不久东窗事发,帕尔玛被判有期徒刑。于是,死者的两个女儿便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交给她们而非帕尔玛。她们认为,帕尔玛因遗产而谋杀被继承人,法律当然不能允许其继承遗产。当时,美国纽约州遗嘱法(主要包含于制定法中)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的主体资格、遗嘱人的精神条件、遗嘱证明人的资格、遗嘱修改或撤销的有效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并未规定遗嘱继承人谋杀遗嘱人后可否继承遗产。帕尔玛的律师宣称,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各项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帕尔玛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法律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如果法院支持死者女儿的要求,这便是改变遗嘱且将法院自己的道德信念顶替了法律。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都同意必须依法判决,不否认如果经过恰当解释,制定法赋予帕尔玛继承权,他们便必须向遗嘱执行人发布执行遗嘱的命令,无人认为在此案中为了正义而必须改变法律。但是,他们的确在争论: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如果恰当阅读则该制定法规定的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什么。格雷法官认为,除非存在有关制定法字面语境的其他信息或有关立法者主观意图的其他信息,否则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解释制定法。经过这样解释,可以看出,真正的遗嘱制定法并不将谋杀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这种解释看似机械,实则慎重。因为,尽管死者如果知道帕尔玛试图毒害他,可能会改变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但是,死者也可能即使知道帕尔玛的企图,仍然愿意将遗产留给帕尔玛,因为他可能认为只有帕尔玛是其家族传人,女儿不是。此外,如果帕尔玛因谋杀犯罪而失去继承权,则他要遭受服刑之外的进一步的惩罚。然而,惩罚犯罪必须应由立法机关事先规定,不能由法院事后追加,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因此,格雷法官支持帕尔玛胜诉。伊尔法官认为,立法者意图的某种东西就像存在于制定法字母中一样,存在于制定法中。反之,如果不是立法者意图的某种东西,则即使存在于制定法字母中,也不存在于制定法中(注意:他将制定法字母与制定法区别开来)。设想纽约州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有谋杀者可继承遗产的意图,是十分荒谬的。因此,真正的制定法并不包含允许谋杀者继承遗产的内容。他强调,不应在孤立的历史背景中解释文本中的制定法,而应根据法律的诸种一般原则构成的宏大背景解释文本中的制定法。法官应使制定法的解释尽可能地符合法律设定的一般司法原则。因为,设定立法者一般认为应尊重传统的司法原则(除非他们明确作出另外表示)是有意义的。而且,由于制定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解释便应使法律体系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他指出,其他法律都尊重一个原则:不应从自己过错中获得利益。所以,制定法应被解释为否定谋杀者有权继承遗产,法院应当判决剥夺帕尔玛的继承权。 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解释根本就没有什么客观性,所谓的追求立法者原意只不过是一个神话。他认为,法律是对法官面临一个具体案件时将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定,解释者是不可能与立法者在同一立场上理解法律的。他认为,在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文化、时间、地域等等诸多因素是制约法律解释的变量,而这些变量就决定了法律解释难以保证客观,而即使这些变量趋同于一致,实质上也是难以保证客观的。 按波斯纳的解释理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实质是没有必要关注我们的解释能否真实地反映立法者或宪法的创制者的意图,而是要更多地考虑解释的社会效果,在众多的解决方案中,通过解释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哪一个结果是最佳的?用卡多佐的话说“最重要的不是源头,而是目标。除非我们知道道路通向何方,否则我们对道路的选择就没有任何智慧可言。……对法官来说,最后的挑选原则……是适合某个目的。”换句话说,法官不是法律的发现者,而是法律的创造者。 问题: (1) 在材料①中,格雷法官和伊尔法官并未争论遗嘱法的字词是什么,也未争论历史上立法者有否制定过有关的法律,更未争论是否应依据正义判决此案。他们在争论立法者制定的“真正制定法”是什么。二者争论时所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哪些? (2) 联系材料②说明,伊尔法官所说的“立法者意图”是可以探求的吗?(答案可以参考弗兰克现实主义法学派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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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法律原则的功能。(中山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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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分数次共盗取公司财物价值2万余元,后被公司发现。鉴于张某为公司服务已有多年,为公司发展作出过贡献,公司领导决定让其赔偿公司2万元财产损失,并扣发全年奖金,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双方最后就此事达成了书面协议。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弄清案情后,就该案是否须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出现了争论。公安机关领导认为,既然张某与公司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就不必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必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请根据所学法律责任免除的相关原理,对该公司的做法及该公安机关领导的认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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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联系实际,论述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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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判断: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北师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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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法学史上关于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浙大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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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法律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立法者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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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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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实证分析方法在法学中运用的几种具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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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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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吉林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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