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法的特征(中山大学2006年研)
问答题通过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历史逻辑关系论证法律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南京师大2008年研)
问答题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
问答题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
问答题德国人米斯特今年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H剧院观看京剧“空城计”,不料该剧几位主演在外地演出未能按时归来,剧院临时把时间作了调整,在演出当日播放了另外一场话剧。米斯特以该剧院违约为由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问答题当代中国对于法是否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原始社会有没有法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而是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的行为规范,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法,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有法。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上,并不与国家的存在有必然的联系,既不能强调它是国家意志,也不能强调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它的实施,即认为原始社会存在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它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时出现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它只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法律的,即认为原始社会不存在法。 请思考,原始社会到底存不存在法,为什么?法的产生过程到底是怎样的?
问答题材料1:甲抓住了潜入家中行窃的窃贼,非常生气,本想教训教训他,但后来想起老师曾经说过抓住窃贼应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私自对窃贼用刑是违法的,于是就和家人一起将窃贼送到了当地派出所。
材料2:乙因涉嫌行凶杀人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邻里一片哗然,邻里们议论纷纷,有的说乙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实属罪有应得;有的说乙虽属杀人。但罪不至死。
材料3: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但是当有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时,法律并没有规定为犯罪。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张某外出到深圳打工,临走前将自己的数码摄像机委托给朋友马某保管。马某在保管摄像机期间,因急需用钱,向牛某借款5000元。牛某要马某提供担保,双方协商以数码摄像机作为质押。合同签订后,牛某将现金5000元交给了马某,马某将数码摄像机交给了牛某。牛某并不知道数码摄像机属于张某。2008年1月,张某从深圳回家过春节,找马某要数码摄像机,马某告之数码摄像机已经质押给了牛某。张某找到牛某,告之数码摄像机属于自己,要取回数码摄像机,遭到牛某的拒绝。张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牛某返还自己数码摄像机。请问:马某与牛某之间的质押是否因数码摄像机不属于马某而无效?
问答题简述法的对人效力以及各国法律对人效力的实行原则。
问答题2008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发函给元迅公司,要求购买200台DVD,单价为每台8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接信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公司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DVD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公司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公司突然探听到国内DVD生产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挑起DVD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5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必然会引起其他厂商的竞相降价。元迅公司于是在17日下午发函给翠华商厦,同意其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翠华商厦也同时探听到此信息,其早于17日上午发函给元迅公司,撤销其10月5日发出的函。双方均于18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信函,于是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纠纷。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
问答题论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问答题论述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问答题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中南财大2003年研)
问答题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
问答题甲、乙、丙、丁4人共同出资15万元设立了一家科技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4万元、丙出资2万元、丁出资1万元。甲、乙、丙、丁4人现欲制定公司的章程,丁因儿子突然发高烧离开。甲说“无所谓,公司的章程大家都谈得差不多了,而且丁只出资1万元,有没有他参与制定公司的章程无所谓”,于是,其他3人起草了公司章程。该章程的内容包括:(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权利与义务;(5)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6)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答外交代表管辖豁免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该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资企业。港资企业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围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题:
问答题《担保法》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