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问答题除了任用干部之外,政党还直接参与政府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因而在政府机关内部产生了党政两套班子。一般地说,通过党政领导由一人兼任或明确党政职能的分工(如明确首长负责制或党委“一把手”)等措施,两套班子能够避免发生矛盾。尤其是党委对机关干部的人选发挥决定性作用,因而通常能够保证二者和谐一致。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选举的发展打破了原来的干部任用模式,也给中国的党政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八十多万个村庄,绝大多数都展开了村委会选举。据学者统计,其中实施得比较好的大概有三成。村委会制度的实施导致了村庄传统权力结构的“裂变”,引发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冲突。目前绝大多数村庄还是“村民选村长,党员选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发选举出来的,而支书则是由党员推选,必要时可由镇党委直接任命。在某些地方出现了村长“一呼百应”,书记“说话不灵”的现象,从而产生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 据《人民日报》2001年3月21日报道。山东栖霞市4个镇的57名村委会成员集体要求辞职,原因是“由于村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采取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做法”,致使新当选的”村官”有职无权,“村里的财务、公章不交接,财务支出由支书一个人说了算,镇党委、政府不但不解决‘村官’们反映的问题,反而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勉’甚至停职。” 对于解决这个问题不同地方采取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山东威海市所实行的“两委一把手‘一肩挑’”的做法,巾村长兼任书记。村委会选举先产生村长,然后基层党委再把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调整为支部书记;如果村委会主任不是党员但具备党员条件,就积极培养发展入党。另一种是山西河曲县在1991年实行的“两票制”,使村民在党支部成员与书记的选择上开始有发言权。“两票制”的第一票是村民“信任投票”,或称“民意票”,由全体村民不记名推选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候选人;第二票是乡镇党委根据信任投票的结果向村党支部提出差额候选人,由全体党员投票选举党支部。山西的做法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和借鉴。例如深圳市委组织部就推行了“两票制”,并据称取得了乐观的效果。 问题:比较两种解决办法,你更赞成哪一种?为什么?从改善党的领导的角度谈。
问答题法律推理(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南京大学2002年研;北师2002年研;浙大2001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的基本特征。(北师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研)
问答题法律原则(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06年研)
问答题对于宪法的归属,甲、乙、丙三个同学有不同看法。甲认为:宪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它属于部门法。乙认为:宪法是法的渊源,它属于法的渊源之一。丙认为:宪法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
请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对这些观点加以分析。
问答题“……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盲目搬用的方针也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 ——《毛泽东选集》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邓小平文选》 “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外国经验、外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毛泽东选集》 “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 ——《邓小平文选》 “几乎与60年代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同时,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也被派到埃塞俄比亚,帮助起草那里的民法典。此后,他也宣言,他所起草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技术上超过了100多年前的《拿破仑民法典》但结果怎样?它们在秘鲁和埃塞俄比亚的命运都表明,这些技术高超的法典根本不能适应那里的国情。”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 根据上述材料,试分析我国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应持以怎样的态度?
问答题试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
问答题演绎推理(浙大2005年研)
问答题一个法院审理一个涉及重婚罪的刑事案件,如果它判决被告(甲、乙)有罪并判刑,那么这一判决中所体现的三段论推理大体上是:大前提《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前提是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甲已有配偶丙而又与乙结婚,乙本人虽未结婚但明致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此,甲、乙二人均犯有重婚罪。于此,重婚是联系大小前提的共同机念,以它为中介,使大小前提联系起来,即法律规定重婚罪,案件事实甲、乙二人行为都构成重婚,因而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作出二人均犯重婚罪并处一定的判决。但是,有时候,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却是模糊的,比如本案件中如果甲乙并没有结婚,而是事实婚姻的问题,这个时候,法院在确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就需要另外寻求法律规定,来形成“事实婚姻”的确信。试以上例进行分析: (1) 本案例中依据《刑法》直接规定而形成案件事实并形成结论的是法律推理中的何种推理? (2) 如果需要法官确定“事实婚姻”,那么这种情况下属于何种推理?此中推理一般适用于何种情形?
问答题从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谈谈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问答题简述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主要因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
问答题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问答题萨维尼认为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法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萨维尼指出,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适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它们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简言之,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指出,“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到的明显的属性。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需的同族意识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哈耶克指出,进化理性主义认为个人的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尽管如此,人类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有赖于一个“非个人的和无个性特征的社会过程”,依靠这一过程,个人所创造的成就能够超出其所知的范围。进化理性主义还认为,文明是经过许多人的才智、经过数代人的努力不断试错而逐渐积累形成的,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的,是由模仿、学习、传播的选择性进化的结果。哈耶克提到,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利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诉诸强制”,无论何时,只要我们对此原则有哪怕是一点点的偏离,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通向全权体制之路。到了晚年,哈耶克得出的结论依旧是“自发形成优于中央命令”。在哈耶克那里,法律常被表述为“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一般性的抽象行为规则”、“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等,意指那些服务于自发秩序的形成、独立于目的的规则。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说到底,法的形成,就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最终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交错、制约、影响和作用中,人们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结合上述材料分析一下法的形成过程。
问答题习惯与习惯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吉林大学2005年研;中财2005年研)
问答题论法与正义(公正)的关系。
问答题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问题:
问答题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