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其内容规定束缚政府”,“本大总统……身受其若”。“若长守此不良约法以施行,恐根本有误,百变横生,民国前途危险不可名状”。试指出上述一系列言论的发表者及讲话内容的对象并加以分析。
问答题《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安国传:“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汜(音犯——编者注)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问答题《明史·刑法志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记载: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九月诏:“初令民典卖土地者,输钱印契”。试分析这句话所说明的宋代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问题。
问答题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问答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问答题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之列,竟免处死。 试结合材料分析当时的相关制度。
问答题简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问答题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的主要特点。
问答题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清史稿·刑法志三》:“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同宪法》(1947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实质。
问答题《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