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问答题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问答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问答题《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
请分析上述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问答题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论元代法律制度的民族歧视性。
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体系及其职权。
问答题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问答题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结构、内容特点和地位。
问答题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意义和局限性。
问答题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和议会职权,以及其主要特点。
问答题简述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问答题《修律上谕》:“准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请简单翻译上述材料的意义并结合所学阐述个人观点。
问答题《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