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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法律史
问答题试论唐律所确立的刑法适用原则,并简要说明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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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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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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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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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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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加洛林纳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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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明治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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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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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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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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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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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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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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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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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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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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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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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日: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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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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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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