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清末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问答题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述汉代刑法原则对秦代的发展。
问答题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
问答题试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和主要罪名。
问答题材料一:“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永徽律疏》
材料二:贞观五年(632年),相州人(今属河南安阳)李好德言涉妖妄,唐太宗李世民下令将其关进监狱。此案交给大理丞(大法官)张蕴古审理。张审后上奏说:“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准备采纳。蕴古在狱中与好德博戏(两人相对而坐玩游戏),泄露了圣旨。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事后,太宗后悔道:“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李世民还责怪丞相房玄龄等人没有及时谏诤。为了避免再错杀人,太宗颁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
问题:
问答题试述太平天国经济与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问答题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问答题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问答题《汉书·刑法志》:“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清朝秋审制度中的五种处理情况
问答题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论秦代诉讼制度。
问答题论清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问答题《大明律·吏律·职制》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变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试分析上述材料。
问答题试论中国古代传统的结婚、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其意义。
问答题(1)“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景帝时法令)
(2)“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宣帝时法令)
(3)“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东汉光武帝时诏令)
(4)“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汉平帝时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