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法律史
问答题材料一:“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永徽律疏》 材料二:贞观五年(632年),相州人(今属河南安阳)李好德言涉妖妄,唐太宗李世民下令将其关进监狱。此案交给大理丞(大法官)张蕴古审理。张审后上奏说:“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准备采纳。蕴古在狱中与好德博戏(两人相对而坐玩游戏),泄露了圣旨。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事后,太宗后悔道:“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李世民还责怪丞相房玄龄等人没有及时谏诤。为了避免再错杀人,太宗颁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 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试论清律与唐明律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何发展变化?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据《礼记》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试根据上述史料记载分析它所反映的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宋史·刑法志三》:“(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编者注),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鞫勘本路累尝差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仕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吏弗值(通假字“知”),其狱鞫乃值赃,赃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即吏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材料二:《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试论“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影响。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文献通考》中说到“……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这是评价的什么制度,请作简要分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试述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司法及社会带来的影响。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录了汉、魏时期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情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唐明律合编》:“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带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请分析上述文字所反映的具体制度及其历史渊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音省——编者注),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进入题库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