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问答题如何确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武大2007年研)
问答题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问答题对美国政治问题审查第一案“贝克诉卡尔”进行分析。 案情:贝克(Charles W.Baker)是田纳西州有选举权的公民,卡尔(Joe C.Carr)是该州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州政务卿,他负责为郡县选举委员会制作空白表格、套封及选举信息、确认选举结果,并负责掌管选举记录。与卡尔一起被起诉还有该州的司法总长、州选举协调官,以及州选举委员会等,他们也都分别承担一部分选举工作。在该案当中,原告认为田纳西州1901年的立法对该州95个郡县的大选议席的分配是专断而任意的,并且明显无视该州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变迁,致使原告“选举权受到贬抑”,从而不能实现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律的平等保护。他们由此诉请法院判决1901年立法违宪,并请求法院发布一项禁令,要求该州的有关官员不再根据该法组织选举。联邦区法院初审裁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之一就是该案属于“政治问题”,不具备“可诉性”,因此法院不能为本案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要求保护政治权利的案件并不等同于“政治问题”案件。所谓不具有可诉性的政治问题案件,应当主要限于宪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保证条款”,即“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与保证条款无关,因此不属于保证条款所指向的“政治问题”。保证条款之所以不具有可诉性,是因为裁决将涉及法院与其他平行的联邦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而无关乎联邦法院与各州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判定某一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时,首要的考虑是看该问题是否已交由其他政治部门进行终局性裁决,以及是否缺乏司法裁量的适当标准”。传统的属于政治问题范畴的事项包括:(1) 对外关系;(2) 与敌对国的敌对时间;(3)立法的实效,包括宪法修正案议案的效力和普遍立法的程序等;(4) 对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地位的确定; (5) 共和政体的形式等。“政治问题”案件必须具备“五项基本原则”,只有符合以下五项要件之一的争议才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政治问题”:(1) 宪法已明文规定这一事项属于另一平行的政治部门管辖;(2) “缺乏司法上可发现的和可以掌握的解决争端的标准”;(3) 在不预先从政策上确定显然属于非司法部门斟酌决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判决;(4) “非常需要毫无异议地恪守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5) “潜在着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有种种不同意见的尴尬局面之可能”。据此,联邦最高法院以6:2的多数票裁定:原告以未适用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平等保护权利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成立,区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并要求区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判决的意见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问答题现场笔录
问答题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及其基本规则。(山东大学2010年研)
问答题简述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问答题2011年9月13日,席某从附近一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2袋,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痛与作呕,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席某便将该超市与食品厂一并投诉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证实该超市所销售的此种火腿肠是质量不合格产品,有严重的掺杂、掺假行为,于是对超市与食品厂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对超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食品厂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食品厂不服,认为自己从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超市所销售的这种火腿肠并非是其生产,而是别厂冒用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生产。于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食品厂应以何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 (2)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3)复议机关受理此案后。受害人席某在该案中处于什么地位?我国行政复议第三人都有哪些情形?
问答题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武大2011、2009年研)
问答题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东财2004年研)
问答题选择宪法中的一个案例,韦有德杀人案,80岁高龄老人因年龄大被中院改判死缓,问对该判决的评价。这也是北大的一道复试题。30分
问答题[案情介绍] 2000年7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发布《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县个体工商业经济的管理引导,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五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1) 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商业的;(2) 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 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厂;(4) 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 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 县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文件,于2000年7月23日强行扣缴了1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该19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并返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问答题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
问答题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签订一份农机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A市甲公司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确认合同无效。乙公司不服,向A市工商局申请复议。A市工商局决定维持原确认,驳回申请。乙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暂行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合同的认定为终局认定。因此,市工商局的确认是《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终局决定,法院不应受理。之后,被告一直未出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被告是谁?乙公司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 (2)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 (3)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暂行规定》对本案是否适用? (4)被告未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作出了哪些修改?(武大2006年研)
问答题[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199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199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199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供。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某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该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者,可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问答题熊某系某市个体工商户,1999年5月,熊某在该市某区工商局办理了经营咖啡的营业执照,并把经营地点确定在市飞机场的出口处第一个摊位。个体工商户张某在飞机场出口处经营书刊,其摊位与熊某相邻,属第二个摊位。2000年4月的一天,由于张某摆摊时侵占了熊某的摊位,双方发生争吵。某区工商所在解决两人之间纠纷时,责令双方停业并扣缴了各自的执照。5月,在双方的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工商所发还张某的执照,仍将熊某的执照扣下。对此,熊某多次找工商所尽快解决纠纷,归还执照,但没有结果。2000年12月熊某向某区法院起诉工商所,要求发回执照,并赔偿因停业的经营损失3600元和因停业造成的咖啡变质的损失60元。 问:熊某提出赔偿共计366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南开大学2005年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