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什么是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北大2000年研)
问答题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权限的规定。
问答题简述我国行政许可的基本类型。(武大2011年研)
问答题2000年8月18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2000年9月9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
问答题试从宪法规范学角度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的含义。
问答题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华师2004年研)
问答题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北大2004年研)
问答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此条规定。(武大2011年研)
问答题2004年5月10日,某市卫生局在进行卫生执法检查中认定王某经营的饭店餐具不干净,肉制品变质,面食品霉变,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业改进,并处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中未交代诉权和起诉期限,但执法人员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口头向王某交代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某一直未缴纳罚款,2005年4月5日,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
问答题[案情介绍] 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私营酒家(不具备法人资格)予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该店业主吕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我国《选举法》上的“四分之一条款”的存在理由是什么。如果继续保留“四分之一条款”,会带来什么问题?你对此有何意见?(考研清华大学2006年)
问答题试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中山大学2009年研)
问答题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问答题[案情介绍] 甲公司设在省会市,甲公司到本省B市以及B市下辖区的C县从事业务活动,但并未在B市和C县办理相关的执照,属无证经营行为。B市工商局以甲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处以1000元的罚款,之后,C县工商局发现甲公司在C县辖区也从事了无证经营行为并获利颇丰。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居民区共有480户居民,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件4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为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收费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他居民则认为掏点钱保平安值得。(中财2007年研) 问题: (1)案中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了复议期限?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应当如何解决?
问答题行政合同(武大2011年研)
问答题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作出了那些修改?
问答题[案情介绍]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其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1995年11月10日,某县王宅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夏某、任某、谢某4人前往原告张某家催收贷款,在马府下村公路上遇到原告后,即向其填发了催款通知书,并要其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因张拒签并驾车离去,陈某等4人上前阻拦,从车窗爬入驾驶室与张争夺方向盘,车失控,冲入路旁菜地,夏某、谢某的手脚被擦伤。被告该县公安局下属的下杨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派员赶往现场将张某传唤到派出所,同时责令张某将拖拉机开至派出所,并以该拖拉机系犯罪工具为由予以扣押,但未办理任何手续。此日,被告对张某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但拘留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将拖拉机返还原告。1996年2月14日,原告张某从派出所取回拖拉机时,该所向其收了保管费200元。1996年4月原告以拖拉机被非法扣押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于同年5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查明:拖拉机被扣期间,一只电瓶报废,损失350元,被扣期间,原告上缴养路规费等法定费用262.48元,原告提供的因四只轮胎报废所造成的损失1100元的票据系伪造,且未能提供部分随车物件灭失的证据。 该县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1款、第28条第1、2、6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①被告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张某直接经济损失612.48元,返还收取的保管费200元,合计812.48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本案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问答题甲公司设在省会城市,甲公司到本省B市以及B市下辖的C县从事业务活动,但并未在B市和C县办理相关的执照,属无证经营行为。B市工商局以甲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处以1000元罚款。之后,C县工商局发现甲公司在C县辖区也从事了无证经营行为并获利颇丰。 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