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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问答题简述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审议事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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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地进行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6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了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6人。经过投票选举,在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5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 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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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北大2010年研)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 (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 (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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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作出批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指定全军各级军事法院从今年(2001年)开始试办军内民事案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哪些违反宪法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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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南开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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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7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发布《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县个体工商业经济的管理引导,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商业的;(2)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厂;(4)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 县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文件,于2000年7月23日强行扣缴了1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该19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并返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赔偿损失。 问题: (1)请结合我国行政法的有关理论分析某县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的性质。 (2)对于19户个体户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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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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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比较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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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一日下班途经一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菜才2斤重。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扣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朝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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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何理解宪法实施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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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电子公司因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在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在处罚决定之前,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工商局在5天之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责令该公司停业的处罚并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试分析工商局作出的处罚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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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盂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2)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2)人民法院对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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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行政判例(南开大学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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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法律义务。(中财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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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试归纳.概括其中所体现的行政法原理。(南开大学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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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责任制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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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来京务工人员杜某某偶然得知,自己驾车运货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北京市交管局的“电子眼”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拍下闯禁行105次,由此产生1.05万元罚款。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13日,杜某某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简称西单交通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西单交通队行政处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交纳的罚款。在起诉状中,杜某某提出三个问题:(1)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在1986年出台的国标中可以找到,但在1999年开始使用的国标中却无法找到,因此,处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属无效标志。(2)对于他的105起违法行为中,只有24起有处罚决定书,其余81起仅有一张交款证明。西单交通队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西单交通队记录了杜某某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7月8日,西城人民法院向杜某某及其律师发送了西单交通队的行政答辩状。答辩状对起诉状中提出的3个问题作出了回应:(1)杜某某违章路段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是北京市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据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原则设置的。该标志的颜色、形状和规格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并不冲突。(2)本市驾驶员信息卡的芯片容量只能一次存入24条违法行为信息,105起违法行为信息不能一次性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由于网络系统临时出现故障,其余81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一做法并未影响杜某某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不存在杜某某及其律师提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一说。(3)西单交通队发现杜某某多次走禁行路段后,因无法找到杜某某,曾多次通知杜某某所挂靠的单位北京辛秀蔬菜运输有限公司,并不是未履行告知义务。 7月14日,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8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等。 【问题】 针对西单交通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阐述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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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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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 1. 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 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盈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盈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请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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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 刘某为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共计21位,对刘某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北大决定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曾多次向系、院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大学,法院以“尚无此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刘某在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再次来到该法院,这次院方受理了他的诉讼。诉讼中,刘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撤销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2) 请求法院判决北大颁发其博士毕业证书并对其博士学位的授予重新予以审查。 请回答下列问题: 高等学校能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从而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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